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積極推動垃圾處理,確保區域性垃圾
處理場(以下簡稱本場)順利營運,及改善環境生活品質,對本場所在
地相關地區提供回饋金,特制定彰化縣溪州地區區域性垃圾衛生掩埋場
營運階段提供回饋金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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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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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所稱之相關地區如下:
一、當地村里:指處理場址所在地之行政村里。
二、相臨村里:指處理場與當地村里緊鄰之行政村里。
三、其他地區:指垃圾車進出處理場主要道路沿線或經委員會認定有環
境嚴重影響及有因果關係之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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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所稱回饋金來源,由本場收費後扣除營運管理費用之剩餘款
充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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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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