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溪州地區區域性垃圾衛生掩埋場營運階段提供回饋金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2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89年 2月15日彰化縣政府89彰府秘法字第028910號令修正公布第 1 條、第 2條、第 3條、第 4條及第 8條條文
法規體系: / 彰化縣 / 環保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積極推動垃圾處理,確保區域性垃圾
  處理場(以下簡稱本場)順利營運,及改善環境生活品質,對本場所在
  地相關地區提供回饋金,特制定彰化縣溪州地區區域性垃圾衛生掩埋場
  營運階段提供回饋金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自治條例所稱之相關地區如下:
  一、當地村里:指處理場址所在地之行政村里。
  二、相臨村里:指處理場與當地村里緊鄰之行政村里。
  三、其他地區:指垃圾車進出處理場主要道路沿線或經委員會認定有環
      境嚴重影響及有因果關係之地區。

  本自治條例所稱回饋金來源,由本場收費後扣除營運管理費用之剩餘款
  充當。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