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村里民大會實施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4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南投縣政府府行法字第1010073527號令修正公布第 30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南投縣 / 民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督導或推行村(里)民大會所需業務費、差旅費或督導費、加班費及開
  會費,由本府及公所編列預算辦理。
  前項開會費應撥交村(里)辦公處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