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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南投縣村里民大會實施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4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南投縣政府府行法字第1010073527號令修正公布第 30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南投縣
/
民政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9年7月1日南投縣政府八十九投府法規字第89099579號令制定公 布全文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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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3年1月5日南投縣政府93府行法字第 09300086710號令修正公布 全文34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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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南投縣政府府行法字第1010073527號令修正公布第 30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法規異動
修正
[修正]第三十條
督導或推行村(里)民大會所需業務費、差旅費或督導費、加班費及開 會費,由本府及公所編列預算辦理。 前項開會費應撥交村(里)辦公處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