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者因受法令限制或因特殊狀況,其纜線未能配合埋設於道路用地內,且
無法掛設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設立於道路兩側之固定式柱、桿上者,
得依本自治條例規定申請纜線暫掛於雨水下水道設施上。
寬頻管道建置完成之路段,禁止於雨水下水道附掛纜線,已依前項申請並
附掛者,應於管理機關通知期限內完成遷移至寬頻管道內。
第一項申請作業程序、纜線暫掛方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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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管理機關辦理道路改善、修復工程時,應通知業者,配合辦理暫掛纜
線之遷移、埋設。但有正當理由,經向管理機關專案申請核准者,不在此
限。
未依前項或第七條第二項通知辦理暫掛纜線遷移、埋設者,管理機關得廢
止纜線暫掛許可,並得逕為拆除業者纜線,拆除費用由業者負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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