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立三和游泳池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4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南投縣政府府行法字第09700769100號令修正發布第 6條條文
法規體系: / 南投縣 / 教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游泳池之門票、車輛停放,其收費標準如下:
  一、門票每場全票新臺幣(以下同)一百元,半票六十元(大學以下學
      生、身心障礙人士、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人士),  兒童票五十元(
      身高一百二十公分以下),團體票六十元(人數需三十人以上),
      購買半票者須持相關文件證明(如身分證、學生證、殘障手冊等)
      。
  二、凡機關團體或個人申請使用本游泳池作集體性之活動或特定之用途
      者,每天場地使用費二萬元、清潔費八千元、水電費三千元、保證
      金二萬元,視廳教室、社區教室、韻律教室每天場地使用費(含水
      電清潔費)三千元,營業性租用者除需依法繳稅外,場地使用費、
      清潔費、水電費及保證金均以二倍計算。另每年七、八月不外租使
      用。
  三、各級學校作教學之用,應於開學後提出授課課程表,票價每次每人
      三十元優待(含教練),帶隊老師免費,上述費用均以實際下水人
      員計算,未下水人員安全由學校帶隊老師自行負責。
  四、一次購票五十張八五折、一百張七五折、一百五十張六五折、二百
      張五五折、二百五十張以上五折優待。
  五、凡代表本縣參加當年省級以上游泳比賽選手及教練,集訓期間得持
      本府證明文件免費入場。
  六、曾獲省級以上決賽前六名者,得向本府申請免費優待,每次以一年
      為限;獲得全國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及中華民國游泳協會
      主辦之全國性比賽以上金牌者,除短水道比賽外,終身免費。
  七、地下停車場車輛停放費每小時二十元,入場游泳者憑票根免費。
  八、中低收入戶者須持由學校或鄉(鎮、市)公所出具證明文件,門票
      五十元。
  九、會員年票每人一萬元整,不分次數進入泳池使用各項設施。
  十、縣內登記有案之人民團體,以社團名義一次同時提出六十人至八十
      人給予九折優待,八十一人至一百五十人給予八折優待,一百五十
      一人以上給予七折優待。
  十一、凡居住於南投市三和里里民,持相關證明文件者,優待票價為:
        全票新臺幣(以下同)五十元,半票三十元(大學以下學生、身
        心障礙人士、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人士),兒童票二十五元(身高
        一百二十公分以下),購買半票者須持相關文件證明(如身分證
        、學生證、殘障手冊等)。
  前項第四款之優待情形於第一款及第八款均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