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機構履行營運擔保金(以下簡稱營運擔保金)設置總額,應符合 下列規定: 一、財團法人機構及財團法人附設機構:機構之存款金額不低於核准設立 收容量(床位數)乘以本府委託安置費標準乘以二個月。 二、非財團法人機構:機構之存款金額不低於核准設立收容量(床位數) 乘以本府委託安置費標準乘以一個月。 財團法人機構及財團法人附設機構,其登記財產總額已達前項所定標準者 ,得併入機構之營運擔保金計算,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分之一。 第一項委託安置費由本府另行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