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老人福利機構履行營運擔保能力認定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南投縣政府府行法字第1050095633號令修正發布第3 條條文
法規體系: / 南投縣 / 社會類

法規異動

修正

老人福利機構履行營運擔保金(以下簡稱營運擔保金)設置總額,應符合
下列規定:
一、財團法人機構及財團法人附設機構:機構之存款金額不低於核准設立
    收容量(床位數)乘以本府委託安置費標準乘以二個月。
二、非財團法人機構:機構之存款金額不低於核准設立收容量(床位數)
    乘以本府委託安置費標準乘以一個月。
財團法人機構及財團法人附設機構,其登記財產總額已達前項所定標準者
,得併入機構之營運擔保金計算,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分之一。
第一項委託安置費由本府另行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