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請方式:符合前點規定者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戶籍所在地之鄉
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社工員訪視評估紀錄表(申請案送至本府統一派案)及
切結書。
(二)兒童及少年實際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及直系血親之戶口名簿(影
本)、國民身分證或電子戶籍謄本。
(三)全家人口最近一年度所得及財產證明文件。
(四)兒童或少年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國中以下免附)
(五)郵局存摺封面影本(以兒童及少年優先,申請人次之)。
(六)足資證明有本計畫第二點各款情形之相關文件。(詳如本縣辦理
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應附證明文件彙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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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辦理流程:
(一)各鄉鎮市公所應隨時受理申請,並請村里幹事或社工員主動發掘
轄區內符合規定之弱勢家庭,協助辦理申請手續,依申請人家庭
實際狀況填寫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申請表及調查表
,核對相關證明文件確實予以初核,並建置內政部特殊境遇家庭
暨兒童少年福利資訊系統後,檢附所有申請表件於七日內彙送本
府核辦。經社工員訪查及本府複核符合規定者,於三十日內通知
申請人,並副知核轉之各鄉鎮市公所建檔備查。
(二)申請案件核定生效日期,依本府收文日為準,於當月十五日以前
提出申請,並經審查合格者,自當月份起發給生活扶助;十六日
以後提出申請,並經審查合格者,自次月份起核給生活扶助;退
查或退補資料案件,於補正完成後以本府收文日為準,依前述原
則作為核發之依據。
(三)符合本計畫扶助資格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三千元,扶助期間
以六個月為原則。如認有延長必要,最多補助十二個月。惟申請
人需於延長期限前一個月提出申請並經社工員評估確有延長之必
要,同一事由補助 1次。【註:延長申請案件檢附申請表(表上
註明延長申請案)、社工員訪視評估紀錄表即可】
(四)凡符合本計畫扶助資格者,納為本縣家庭關懷處遇服務對象,並
需接受本府社工員或委託民間團體所指派之社工員定期調查訪視
。
(五)申請案經核准後,生活扶助費由本府按季撥入申請人或本人郵局
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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