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辦理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補助及核發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南投縣政府府社工婦幼字第 1020153525號函修正發 布第3點、第4點
法規體系: / 南投縣 / 社會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申請方式:符合前點規定者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戶籍所在地之鄉
    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社工員訪視評估紀錄表(申請案送至本府統一派案)及
        切結書。
  (二)兒童及少年實際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及直系血親之戶口名簿(影
        本)、國民身分證或電子戶籍謄本。
  (三)全家人口最近一年度所得及財產證明文件。
  (四)兒童或少年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國中以下免附)
  (五)郵局存摺封面影本(以兒童及少年優先,申請人次之)。
  (六)足資證明有本計畫第二點各款情形之相關文件。(詳如本縣辦理
        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應附證明文件彙整表)

四、辦理流程:
  (一)各鄉鎮市公所應隨時受理申請,並請村里幹事或社工員主動發掘
        轄區內符合規定之弱勢家庭,協助辦理申請手續,依申請人家庭
        實際狀況填寫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申請表及調查表
        ,核對相關證明文件確實予以初核,並建置內政部特殊境遇家庭
        暨兒童少年福利資訊系統後,檢附所有申請表件於七日內彙送本
        府核辦。經社工員訪查及本府複核符合規定者,於三十日內通知
        申請人,並副知核轉之各鄉鎮市公所建檔備查。
  (二)申請案件核定生效日期,依本府收文日為準,於當月十五日以前
        提出申請,並經審查合格者,自當月份起發給生活扶助;十六日
        以後提出申請,並經審查合格者,自次月份起核給生活扶助;退
        查或退補資料案件,於補正完成後以本府收文日為準,依前述原
        則作為核發之依據。
  (三)符合本計畫扶助資格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三千元,扶助期間
        以六個月為原則。如認有延長必要,最多補助十二個月。惟申請
        人需於延長期限前一個月提出申請並經社工員評估確有延長之必
        要,同一事由補助 1次。【註:延長申請案件檢附申請表(表上
        註明延長申請案)、社工員訪視評估紀錄表即可】
  (四)凡符合本計畫扶助資格者,納為本縣家庭關懷處遇服務對象,並
        需接受本府社工員或委託民間團體所指派之社工員定期調查訪視
        。
  (五)申請案經核准後,生活扶助費由本府按季撥入申請人或本人郵局
        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