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天然災害發生,確保居民緊急救
濟糧食及民生物資供應,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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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依轄內危險區域交通特性,依下列規定區分為二級儲存原則,預
存糧食及民生物品:
(一)危險潛勢區域:山地及孤立地區其主要出入交通幹道易因山崩、
土石流等致交通中斷,無其他替代道路者,其糧食及民生用品以
十四日份為安全存量;偏遠地區且無交通中斷之虞村里,其糧食
及民生用品以七日份為安全存量。
(二)非危險潛勢區域:因交通便利、物資運補較為迅速,其糧食及民
生用品以二日份為安全存量。
實際安全存量由本府或各鄉(鎮、市)公所參考聚落人口數,依前項
規定儲存原則酌定之;各鄉(鎮、市)公所並應將糧食儲備情形函報
本府備查。
本府及各鄉(鎮、市)公所得依其轄內危險與非危險潛勢區域、交通
路線規劃、民生物資需求等因地制宜訂定民生物資開口供應契約或行
政支援協定,每年儲備之存量至少需包含保全對象之人口數量,其契
約廠商不得以其因位於受災區內而影響履約任務。
危險潛勢區域係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核列之土石流潛勢溪
流暨本府或各鄉(鎮、市)公所酌列之危險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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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糧食、民生用品供應原則如下:
(一)食米及飲用水:視實際需要酌量購置或配置。
(二)照明設備、電池等民生物資,視實際需要酌量購置或配置。
(三)泡麵、口糧、罐頭、食用油、鹽、醬油、奶粉、棉被、毛毯、尿
布等民生用品,視實際需要酌量購置或配置。
臨時災民收容所未能依前項供給糧食及民生用品時,膳食主副食費依
每人每日新臺幣一百二十七元補助收容安置單位或民間團體供應熱食
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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