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申請程序:
申請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應由本人或法定代理人檢附下列文件,逕
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及調查表
(二)身分證明文件(例如: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等,須含
納稅義務人)
(三)全家人口最新財產、所得稅證明、綜合所得稅稅籍清單(若申
請事由為配偶死亡,其死亡時間未超過一年者,須檢附其配偶
之所得及財產證明併審核之)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五)領據。
(六)申請人本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前項全家人口財稅資料,得由申請人授權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
)公所向稅捐機關申請取得。
如申請人無法親自辦理須委託他人辦理時,應填具委託代辦授權書
,並檢附代辦人之身分證影本。
申請扶助者,如符合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家庭暴力受害者,
得檢附相關申請文件,向本府社會處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提出申請。
除第一項之規定外,其他各補助項目,申請程序及應檢附之文件如
下:
(一)兒童托育津貼:於每年六月、十二月前,填具申請表,檢附最
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補助期間內繳費收據或註冊證明及本府
核定特境遇家庭資格文件等,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
所提出申請。
(二)傷病醫療補助:
1.申請人應於就診後三個月內,填具申請表,檢附健保卡正反
面影本、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收據正本,逕向戶籍所在地
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2.未滿六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傷病醫療補助申請,應向戶籍所在
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醫療補助證後,逕赴保險人
特約之醫療院所就診,並由醫療院所檢具醫療診斷證明書、
醫療費用收據或繳費通知單按月造冊向本府申請;或於就診
後三個月內由申請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逕向戶籍所在地之
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三)法律訴訟補助:應於提出訴訟至法院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填
具申請表,檢附律師費用收據正本、委任狀影本、訴狀影本,
逕向本府社會處提出申請,或向本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主責社
工員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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