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各地政事務所地籍資料庫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南投縣政府府地籍字第1050158151號函修正發布第 2點、第7點、第11點、第16點、第25點、第26點,自 105年8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南投縣 / 地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各地政事務所應設置地籍資料庫,並以設置一處為原則,其因廳舍建
    築或業務需要得分別設置,但仍應依照本要點之規定管理。地籍資料
    庫應存放下列資料:
  (一)土地及建物登記資料:包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土地台帳、日據
        登記簿、總登記申報書、舊登記簿【含光復初期重造登記簿、重
        測(重劃)前登記簿】、共有人名冊、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第一次
        登記之收件簿、申請書及附件、土地及建物登記收件簿、申請書
        及附件、補正及駁回通知書稿、電子作業後登記收件清冊、權利
        書狀核發清冊、權利書狀專用紙張管制清冊、土地繳驗憑證申報
        書、批次列印地籍整理清冊、批次產製之地籍整理清冊檔案、土
        地及建物異動清冊、土地及建物異動索引表、地籍異動通知書、
        地籍資料異動檔、地籍異動索引檔、每日異動資料備援檔、操作
        系統程式備援檔、應用系統程式備援檔、資料庫完整備援檔、收
        件檔、補正駁回檔、辦理情形檔、電子處理作業建檔資料更正簽
        辦單。
  (二)土地及建物測量資料:包括地籍正副圖及藍曬圖、土地複丈圖、
        建物測量圖、建物測量成果圖、土地複丈、建物測量申請書及收
        件簿、地籍調查表、控制點成果圖冊及都市計畫樁成果圖冊、重
        測調查表及各種清冊。
  (三)地價資料:包括地價冊、地價申報書及土地稅總歸戶冊、地價異
        動清冊(含索引)、地價建檔清冊、地價資料清冊(上線後第一
        次列印)、地價區段勘查紀錄表、(重新)規定地價有關簿冊、
        各年平均地權土地地價(現值)評議表、地價區段圖及地價評議
        圖、地價分佈圖、各年公告土地現值表、各年公告地價表、公告
        土地現值異動清冊、公告土地現值區段地價表、重新規定地價公
        告地價區段地價表、徵收宗地市價查估評議表、徵收宗地市價查
        估比準地查估報告及相關資料、徵收宗地市價變動幅度評議表、
        地價指數查估及有關資料、基準地選定及查估相關報告書、不動
        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書(電子及紙本)、不動產成交案件實
        際資訊申報抽查及有關資料、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收件
        簿、公共設施保留地加權平均計算表、土地現值申報書、土地現
        值申報書副聯收文簿、計算組異動清冊(含索引)、分割合併地
        價改算通知書、宗地資料建檔輸入表、宗地資料異動(輸入)表
        、宗地地價計算清冊、買賣實例調查估價表、區段地價估價報告
        表、區段號區段價(路線價)輸入表、區段號與地號對照清冊、
        區段調整新舊區段地價資料對照輸入表。
  (四)各項謄本申請書及其收件簿:包括登記謄本、地價謄本、地籍圖
        及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之申請書、閱覽申請書及人工謄本收件簿
        。
  (五)地權資料:包括私有耕地放領清冊、私有耕地徵收清冊、私有耕
        地保留免徵清冊、私有耕地複查表、公私有土地放領清冊、業主
        戶地調查表、附帶徵收放領清冊,征收案件之征收土地清冊及地
        價、地上物補償清冊。
  (六)地用資料:包括國有森林用地解除後調查表、國有森林用地解除
        後調查圖、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清冊、非都市土地使用異動清冊
        、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圖、非都市土地
        使用調查圖、非都市土地使用調查卡、非都市土地使用各類統計
        表、國土利用現況調查表。
  (七)規費收繳憑證。
  (八)其他地籍資料。
    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依其類別按年份及收件號順序或地號順序編訂成
    冊後歸檔,並編造土地、建物登記簿冊數記載管理簿(附表一)及各
    項檔案資料管理清冊(附表二),第七款依會計法辦理,在未依規定
    銷燬前,均應列入移交。

七、管理人員應隨時注意登記簿冊頁之完整,如發現用紙脫落,應隨即裝
    訂妥善,對使用不當者應予糾正之。登記簿用紙損壞不堪使用者,應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

十一、各地政事務所之地籍資料庫應設專人管理,其人員之選派應以編制
      內優秀人員擔任,並得視業務情況調派適當人員協助之。地籍資料
      庫管理人員應隨時注意門禁,嚴守圖簿不離庫規定。

十六、地籍資料庫除下列各款人員得准入庫外,其他人員不准進入:
    (一)地籍資料庫所在之地政事務所主任、秘書、股長及地籍資料庫
          管理人員。
    (二)地政事務所各股人員為辦理審查、登錄、校對、核發謄本等業
          務,需調用該股地籍資料庫存放之資料者。
    (三)非屬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地政事務所人員,因承辦
          業務需要,需調用地籍資料庫存放之資料,持有其直屬主管核
          准之派遣單(如附表七)者。
    (四)其他各公務機關持有其服務單位之文件及識別證或服務證等足
          資證明其身分之證明文件,經地籍資料庫管理人員核對無誤者
          。
    (五)上級人員巡查業務或其他經地政事務所主任准許進入參觀之來
          賓,由地政事務所主任或其指定人員陪同入庫者。前項各款得
          准進入地籍資料庫之人員除應遵守本要點第十二點至第十五點
          之規定外,並嚴禁將地籍資料庫存放之資料攜離地籍資料庫。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得准進入地籍資料庫之人員應由地
      籍資料庫管理人員予以登記於「地籍資料庫進出人員登記簿」(如
      附件八)

二十五、本要點規定未盡事宜,依檔案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十六、地籍資料庫管理所需經費,地政事務所應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