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要點適用之服務項目如下:
(一)住址變更登記。
(二)更名登記(限戶籍資料記載姓名變更者)。
(三)門牌整編登記。
(四)更正登記(限戶籍資料記載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統一編號、
門牌及住址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或經地籍清理流水編
清查確定,通知登記名義人辦理統一編號更正登記者。)。
(五)抵押權塗銷登記(限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者)。
(六)書狀換給登記(限書狀破損、重測、重劃、徵收及逕為分割者,
並應檢附原權利書狀)。
(七)登記謄本。
(八)地籍圖謄本。
(九)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
(十)地價謄本。
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之登記案件免納登記費。如因權利內容有異動而
須重新列印書狀者仍應繳納書狀費,但因行政機關之行政措施所為之
變更或依權責逕行變更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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