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所屬各地政事務所受理通信申請案件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南投縣政府府地籍字第 1030252767號函修正發布 第2點,並自104年1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南投縣 / 地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要點適用之服務項目如下:
  (一)住址變更登記。
  (二)更名登記(限戶籍資料記載姓名變更者)。
  (三)門牌整編登記。
  (四)更正登記(限戶籍資料記載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統一編號、
        門牌及住址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或經地籍清理流水編
        清查確定,通知登記名義人辦理統一編號更正登記者。)。
  (五)抵押權塗銷登記(限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者)。
  (六)書狀換給登記(限書狀破損、重測、重劃、徵收及逕為分割者,
        並應檢附原權利書狀)。
  (七)登記謄本。
  (八)地籍圖謄本。
  (九)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
  (十)地價謄本。
    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之登記案件免納登記費。如因權利內容有異動而
    須重新列印書狀者仍應繳納書狀費,但因行政機關之行政措施所為之
    變更或依權責逕行變更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