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優良地政士評選及獎勵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南投縣政府府地價字第1060021092號函修正發布第 2點、第4點、第6點、第7點
法規體系: / 南投縣 / 地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地政士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獎勵:
  (一)在南投縣(以下簡稱本縣)代理申請土地登記及測量案件,連續
        二年合計達一百五十件以上,而補正比率未超過百分之五且駁回
        比率未超過百分之三;連件案件補正、駁回比率,以該宗案件中
        實際補正、駁回之件數計算之。
  (二)對地政及相關法令或土地登記作業方式研提修正或改進意見,經
        有關機關採行,成效顯著。
  (三)公開發表與地政有關之著作,或對地政業務有重大貢獻者。
  (四)舉發虛偽之土地登記或測量案件,確能防止犯罪行為,保障人民
        財產權益者。
  (五)協助解決不動產交易或產權糾紛案,成效顯著。
  (六)協助推行地政業務具有具體事蹟且成績卓著,並經地政主管機關
        採認者。
  (七)志願參與地政機關為民服務工作,達三百小時以上,服務成績優
        良,並有具體事蹟。

四、地政士應檢具下列資料向本縣地政士公會申請推薦:
  (一)南投縣優良地政士獎勵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地政士開業執照影本。
  (三)個人自傳(如附件二)。
  (四)符合第二點各款之具體事蹟說明(格式如附件三)及其證明文件
        或資料。
  (五)參選人同意書(如附件四)。
  (六)參選人未受刑事處分之切結書。
    依第二點第一款規定申請獎勵者,應另附具申請人代理申請案件統計
    表及其明細。
    由本縣地政士公會推薦之地政士以不超過十名為限。
    推薦地政士所送文件及資料不符者應限期予以補正,逾期未補正者,
    不予受理。

六、評選方式分初評、複評二階段進行:
  (一)初評:就推薦單位所送獎勵申請書及佐證資料等文件進行書面審
        查,並將符合參選資格及獎勵條件之參選人名單公布五天,公布
        期間如經檢舉、異議並經查證不符參選資格或獎勵條件屬實者,
        取消其參選資格。
  (二)複評:由本府籌組「優良地政士評選委員會」評選,評選以面談
        方式進行評選,並由委員依下列權值評分,以各委員評分總和之
        平均分數作為評選成績:
        1.相關資料及書面審查:占百分之四十。
        2.傑出事蹟之陳述:占百分之三十。
        3.委員詢答:占百分之三十。
    評選成績有二人以上相同者,擇獲得評選委員評定成績較高之數量較
    多者為優先,倘仍相同時,依序類推之。

七、前點優良地政士評選委員會由本府地政處處長為召集人,其餘委員由
    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本府參議或秘書一人。
  (二)本府社會及勞動處代表一人。
  (三)本府地政處代表二人。
  (四)本縣地政事務所主任一人。
  (五)本縣社會公正人士二人,其中一人應為法律或地政專門學識經驗
        之專家、學者。
  (六)本縣地政士公會代表二人。
    前項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
    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任期至原委員任
    期屆滿之日為止。曾受懲戒處分之地政士不得為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
    款之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