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除副縣長為主任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府
遴聘下列人員擔任之:
(一)本府新聞及行政處處長。
(二)消費者保護代表二人。
(三)傳播學者、專家一人至二人。
(四)財經學者、專家一人至二人。
(五)會計學者、專家一人至二人。
(六)法律學者、專家一人至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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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申報收視費用時,應檢送下列文件:
(一)各項費用之計算方式及調整幅度。
(二)各項費用之平均單位成本分析及投資報酬率計算書。
(三)上一年度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四)基本頻道表、訂戶數、經營成本及營運現況。
(五)訂戶安裝數位機上盒之比率、有線電視數位化進度及未來之整
體規劃。
(六)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依法規應備置之移轉訂價報告或其替
代文據。
(七)公用頻道及自製節目之執行情形及未來規劃。
(八)社會救助及公益活動之參與情形及未來規劃。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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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新聞及行政處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
之命綜理本會幕僚業務;置幹事二人至三人,由本府新聞及行政處
人員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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