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有線電視系統收費費率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南投縣政府府行廣字第1050042652號函修正發布第4 點、第15點、第16點
法規體系: / 南投縣 / 新聞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四、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除副縣長為主任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府
    遴聘下列人員擔任之:
  (一)本府新聞及行政處處長。
  (二)消費者保護代表二人。
  (三)傳播學者、專家一人至二人。
  (四)財經學者、專家一人至二人。
  (五)會計學者、專家一人至二人。
  (六)法律學者、專家一人至二人。

十五、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申報收視費用時,應檢送下列文件:
    (一)各項費用之計算方式及調整幅度。
    (二)各項費用之平均單位成本分析及投資報酬率計算書。
    (三)上一年度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四)基本頻道表、訂戶數、經營成本及營運現況。
    (五)訂戶安裝數位機上盒之比率、有線電視數位化進度及未來之整
          體規劃。
    (六)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依法規應備置之移轉訂價報告或其替
          代文據。
    (七)公用頻道及自製節目之執行情形及未來規劃。
    (八)社會救助及公益活動之參與情形及未來規劃。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十六、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新聞及行政處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
      之命綜理本會幕僚業務;置幹事二人至三人,由本府新聞及行政處
      人員派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