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影視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南投縣政府府行廣字第1050042652號函修正發布第8 點、第9點、第13點
法規體系: / 南投縣 / 新聞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八、本委員會置執行祕書一人,由本府新聞及行政處處長兼任,綜理本委
    員會幕僚業務;另置幹事二人,由本府新聞及行政處人員兼任,協助
    執行祕書處理業務。

九、本委員會下設執行小組,由新聞及行政處處長擔任召集人,執行小組
    成員由本府民政處、財政處、教育處、建設處、觀光處、工務處、農
    業處、社會及勞動處、主計處、原住民族行政局、文化局、衛生局、
    環境保護局、警察局、消防局、新聞及行政處等副處(局)長組成,
    協調跨局處業務。

十三、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新聞及行政處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