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本委員會置執行祕書一人,由本府新聞及行政處處長兼任,綜理本委 員會幕僚業務;另置幹事二人,由本府新聞及行政處人員兼任,協助 執行祕書處理業務。
九、本委員會下設執行小組,由新聞及行政處處長擔任召集人,執行小組 成員由本府民政處、財政處、教育處、建設處、觀光處、工務處、農 業處、社會及勞動處、主計處、原住民族行政局、文化局、衛生局、 環境保護局、警察局、消防局、新聞及行政處等副處(局)長組成, 協調跨局處業務。
十三、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新聞及行政處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