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南投市天空之橋地區使用管理維護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南投縣政府府行法字第1030067947號令修正發布第3 條及第5條條文,自103年4月4日施行
法規體系: / 南投縣 / 行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進入本地區者,依下列規定繳納使用管理維護費:
  一、全票:新臺幣五十元。
  二、優待票:新臺幣三十元。下列人員適用之:
    (一)國民小學學生。
    (二)應購買全票者三十人以上之團體。
    (三)設籍本縣之縣民(憑國民身分證)。
    (四)現役軍警人員(憑證明文件)。
    (五)因公撫卹之遺族(憑證明文件)。
    (六)設籍彰化縣社頭鄉之鄉民(憑國民身分證)。
  三、特惠票:新臺幣十元。下列人員適用之:
    (一)持志願服務榮譽卡志工。
    (二)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老人(憑國民身分證)。
    (三)身心障礙人士及陪同者一名(憑身心障礙手冊)。
    (四)三歲以上未滿六歲之兒童。
    (五)設籍南投市之市民(憑國民身分證)。
  四、免費:
    (一)進入本地區接洽公務並持有證明文件者。
    (二)未滿三歲之兒童。
  五、其他經本府專案核准者,依其核准基準繳納(憑核准或其他證明文
      件)。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0三年四月二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0三年四月
  四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