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處理國家賠償事件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南投縣政府府行救字第1050039402號函修正發布第 3點
法規體系: / 南投縣 / 法制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處理程序:
    本府為賠償義務機關者,其損害賠償事件由新聞及行政處受理,於受
    理後交業務主管單位研擬拒絕賠償或協議賠償具體意見,並檢卷交還
    新聞及行政處,簽請召開本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會議審議。
    本府附屬機關、學校及鄉(鎮、市)公所為賠償義務機關者,由該機
    關(學校)承辦法制業務人員辦理,於受理後交業務單位研擬具體處
    理意見,交還承辦法制業務人員簽請該管首長核定(或該管國家賠償
    事件處理小組審議)。
    前項事件,賠償義務機關得邀本府法制單位及有關單位派員協助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