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處理程序: 本府為賠償義務機關者,其損害賠償事件由新聞及行政處受理,於受 理後交業務主管單位研擬拒絕賠償或協議賠償具體意見,並檢卷交還 新聞及行政處,簽請召開本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會議審議。 本府附屬機關、學校及鄉(鎮、市)公所為賠償義務機關者,由該機 關(學校)承辦法制業務人員辦理,於受理後交業務單位研擬具體處 理意見,交還承辦法制業務人員簽請該管首長核定(或該管國家賠償 事件處理小組審議)。 前項事件,賠償義務機關得邀本府法制單位及有關單位派員協助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