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暨所屬機關行政卷宗閱卷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2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0年12月18日南投縣政府投府法規字第90203816號函修正發布第 15點、第18點、第19點
法規體系: / 南投縣 / 法制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十五、申請閱卷如需影印卷內文書者,由申請人自行影印,並由閱卷地點
      管理人員於影印後就所印總張數,以每張新台幣(以下同)二元計
      算影印費用。
      本府各單位案件,由閱卷管理人員製作登記清冊,逐筆記載每日收
      取之費用,供申請人於清冊適當欄位中簽名或蓋章。並於每日將登
      記清冊送交其單位主管核章,所收取費用每旬應繳入縣庫一次。但
      未滿一旬續存至五千元者,應隨時解繳公庫。
      本府閱卷室管理人員應依第一項清冊所載資料,於每年一月及七月
      製作統計表送本府財政局稽核,本府所屬機關收費稽核作業依有關
      規定辦理。

十八、申請人不按指定日時至本府閱卷者,應另行申請。

十九、本縣各鄉(鎮、市)公所辦理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閱卷事宜,
      得準用本要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