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獎金以罰鍰金額百分之三十為上限。檢舉案件有連續處罰情形者, 連續處罰部分不予核計獎金。
執行機關應就每年實收罰鍰總金額,提撥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 下作為檢舉人獎金,並應依據前條所定獎勵基準發給獎金。 前項獎金,執行機關應依規定納入預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