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嘉義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市場置管理員一人,承市長之命,並兼受建設處督導,執行市場各項管 理業務。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修正條文,自九十七年一月三十 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