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立體育場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嘉義市政府府行法字第0991100663號令修正發布第1 條、第3條、第6條、第7條、第11條條文;並自97年1月3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嘉義市 / 組織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規程依嘉義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本場置場長一人,承市長之命,並兼受教育處之督導,綜理場務,並指
  揮、監督所屬員工。

  本場置會計員,由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
  辦理歲計、會計及兼辦統計事項。

  本場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八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三日修正條文,自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
  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