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嘉義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本場置場長一人,承市長之命,並兼受教育處之督導,綜理場務,並指 揮、監督所屬員工。
本場置會計員,由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 辦理歲計、會計及兼辦統計事項。
本場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八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三日修正條文,自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 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