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寬頻管道使用管理維護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嘉義市政府府行法字第1021101680號令修正發布第 7條、第12條條文
法規體系: / 嘉義市 / 建設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使用寬頻管道鋪設纜線不得影響其他業者管道;必要時,本府得通知業
  者限期改善。
  纜線業者就其設置於寬頻管道內之纜線及其他設施物,除遇有緊急情況
  ,應即陳報外,每月至少應檢視一次,本府並得抽查。
  本府每半年得邀集纜線業者檢視一次,業者應於次月十日前將檢查紀錄
  表報請本府備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違規使用:
  一、於寬頻管道鋪設纜線以外之任何物品者。但經本府專案同意者,不
      在此限。
  二、使用契約已失其效力或未經申請擅自使用者。
  三、鋪設纜線有損管道結構或市容觀瞻,未於通知期限內改善者。
  四、違反第七條規定,且未於通知期限內改善者。
  前項違規者,本府得逕行剪除或改善,所支出之處理費用由違規鋪設之
  業者負擔,或得由保證金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