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築物使用執照之核發,依下列要件辦理:
(一)竣工建築物在不違反建築法令等相關規定得修正竣工圖報驗:
1.同一居住單位內之隔間、外觀形狀、門窗或開口位置如有變更
者。
2.建築物之陽台、屋簷及雨遮,其位置移動或形狀、尺寸變更,
在不涉及建築法令或建築面積增減者。
3.建築物附設之固定設備,如蓄水池(水箱)、機械室及受(配
)電室等面積與位置變更,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不影響
原核准使用用途者,得於施工中檢具圖說報備或竣工圖報驗。
4.建築物附設之停車空間位置或數量如有變更者,在不涉及當層
法定停車數量及容積增減者。
5.直通樓梯構造、位置或尺寸不變,僅通行方向變更或非直通樓
梯數量增減者。
6.雜項工程若因地形或地質原因,致施工後工程造價增減在十分
之一以下,得按實做數量併案修正竣工圖報驗。
(二)防火門窗應依核准圖全部裝設完竣,各門框、窗框應裝設完成。
(三)立面應依核准圖說標示之表面飾材完成,核准圖說未標示飾材者
應施作粉光或粉飾。
(四)內部空間及地坪
1.屋頂、樓梯間、門廳、牆壁、車道等公共設施飾材應依核准圖
說完成,核准圖說未標示飾材者,應完成粉飾。
2.分戶牆及防火區劃牆應完成並完成粉飾。
3.地坪飾材應依核准圖說完成。
4.樓梯扶手應依核准圖說完成。
(五)留設之天井應依核准圖施工並粉飾完成。
(六)騎樓地坪及其天花板應依核准圖說鋪飾完成,核准圖說未標示飾
材者,應施作粉光。
(七)停車空間
1.室外停車空間及出入車道應依核准圖說施作,且車位範圍應予
劃線標明。
2.室內停車之車位範圍,應按核准圖編號並漆繪完成。
3.機械停車設備之機件應安裝完成,底座固定並經測試確實可供
停放車輛。
(八)基地範圍內之排水溝應建造完成,並引入公共排水溝且均應確實
疏通。
(九)不得留置鋼筋。
(十)建築物附設之主要設備應全部裝設施作完成。
(十一)私設道路(通路)、基地內通路應依核准圖說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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