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公立國民中小學校長任期一任四年。校長辦學績效經本府考評優良者
,經遴委會審議通過後,得於同一學校連任一次或優先遴選為其他出
缺學校校長。
公立國民中小學校長任期自實際到職之學年起算,並以任期屆滿之當
學期終了之一月三十一日或七月三十一日為屆滿日期。
校長於任期屆滿後一年內屆齡退休者,得提出未來校務發展計畫,經
原學校校務會議通過,報經本府同意,續任原學校校長職務至退休之
日。
於88年 2月 3日國民教育法修正前派任之國民中小學現職校長,於原
校任職至該任期屆滿後參加原校校長遴選並獲聘任,其聘任任期得視
為該校聘任制第一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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