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公立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3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 3月13日嘉義市政府府教學字第0980047430號函修正發布第 8 點
法規體系: / 嘉義市 / 教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八、公立國民中小學校長任期一任四年。校長辦學績效經本府考評優良者
    ,經遴委會審議通過後,得於同一學校連任一次或優先遴選為其他出
    缺學校校長。
    公立國民中小學校長任期自實際到職之學年起算,並以任期屆滿之當
    學期終了之一月三十一日或七月三十一日為屆滿日期。
    校長於任期屆滿後一年內屆齡退休者,得提出未來校務發展計畫,經
    原學校校務會議通過,報經本府同意,續任原學校校長職務至退休之
    日。
    於88年 2月 3日國民教育法修正前派任之國民中小學現職校長,於原
    校任職至該任期屆滿後參加原校校長遴選並獲聘任,其聘任任期得視
    為該校聘任制第一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