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不動產開發業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月16日嘉義市政府府行法字第1041103162號令修正公布名 稱及第1條、第2條、第3條、第4條、第5條條文 (原名稱:嘉義市建築開 發業管理自治條例)
法規體系: / 嘉義市 / 工務類

法規異動

修正

為加強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不動產開發業之管理,建立不動產投資生
產秩序,提昇建築物品質,保護消費者權益,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市不動產開發業之管理,依本自治條例之規定;本自治條例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凡於本市轄區從事投資興建一般住宅、國民住宅、工商大樓之建築物及開
闢新社區等建築業務之業者,應加入嘉義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以
下簡稱公會)。

不動產開發業者領得建造(雜項)執照後,應向公會報備登記,於申報開
工時應檢具該公會年度會員證書影本。

公會應對業者入會、退會及於本市轄區投資及開發案之區位、總樓地板面
積、工程造價、開工時間、完工期限等,每半年彙報嘉義市政府(以下簡
稱本府)都市發展處。
公會對於不動產開發涉有海砂屋、輻射屋之紀錄者,應主動通知監造人加
強監工並負責監造責任。
公會應協助辦理本市轄區不動產開發所發生之糾紛、紓困及獎懲等事項,
辦理成果應報本府都市發展處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