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設置停車場者,其使用之土地,應符合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 之規定;如利用都市計畫範圍內未使用之公私有空地設置臨時性路外停 車場,得依停車場法第十一條之規定辦理,其審核程序,由本府交通處 定之。
停車場之設置,應由申請人填具申請表(如附表格式),並檢附下列文 件報請本府交通處辦理。 一、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如係租用或借用者,須另附契約書副本,租用 或借用停年限不得少於二年)。 二、地籍圖謄本。 三、土地登記謄本。 四、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五、土地複丈成果圖。 六、停車場位置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