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汽車運輸業停車場設置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8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7年8月16日嘉義市政府府行法字第0970105758號令修正發布第3 條、第 7條條文
法規體系: / 嘉義市 / 交通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市設置停車場者,其使用之土地,應符合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
  之規定;如利用都市計畫範圍內未使用之公私有空地設置臨時性路外停
  車場,得依停車場法第十一條之規定辦理,其審核程序,由本府交通處
  定之。

  停車場之設置,應由申請人填具申請表(如附表格式),並檢附下列文
  件報請本府交通處辦理。
  一、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如係租用或借用者,須另附契約書副本,租用
      或借用停年限不得少於二年)。
  二、地籍圖謄本。
  三、土地登記謄本。
  四、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五、土地複丈成果圖。
  六、停車場位置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