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旅館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府交通處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建築設計圖說應包括:
1.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六百分之一):載明基地之位置、方位
、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比例尺。
2.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載明基地之現況、方位
、地號、土地境界線、建築線、建築物之配置、臨接道路之名稱
及寬度。
3.各層平面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三、建築物為新建造之新設旅館,並應具備地籍圖謄本、建築線指定或
指示圖、土地登記簿謄本、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土地非自有者需經
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土地有借貸者且需經全體債權人同意)、土地
使用分區証明。
四、以原非供旅館用之既有建築物申請一般旅館,並應具備都市計畫土
地使用分區證明、建物登記簿謄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建築物使用
同意書(建築物非自有者)。
前項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建築線指定或指示圖、都市計畫土
地使用分區證明及建物登記簿謄本,以六個月以內取得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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