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都市計畫住宅區旅館設置審查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8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7年8月16日嘉義市政府府行法字第0970105788號令修正發布第4 條條文
法規體系: / 嘉義市 / 交通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在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旅館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府交通處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建築設計圖說應包括:
      1.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六百分之一):載明基地之位置、方位
        、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比例尺。
      2.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載明基地之現況、方位
        、地號、土地境界線、建築線、建築物之配置、臨接道路之名稱
        及寬度。
      3.各層平面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三、建築物為新建造之新設旅館,並應具備地籍圖謄本、建築線指定或
      指示圖、土地登記簿謄本、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土地非自有者需經
      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土地有借貸者且需經全體債權人同意)、土地
      使用分區証明。
  四、以原非供旅館用之既有建築物申請一般旅館,並應具備都市計畫土
      地使用分區證明、建物登記簿謄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建築物使用
      同意書(建築物非自有者)。
  前項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建築線指定或指示圖、都市計畫土
  地使用分區證明及建物登記簿謄本,以六個月以內取得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