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嘉義市政府府行法字第1071100772號令修正發布第 5條、第7條
法規體系: / 嘉義市 / 社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評鑑項目如下:
一、行政組織及經營管理。
二、生活照顧及專業服務。
三、環境設施及安全維護。
四、權益保障。
五、改進創新。
六、其他依老人福利法規規定,及經評鑑小組決議評鑑之項目。
評鑑應訂定評鑑實施計畫,並由本府於評鑑實施前三個月通知受評機構。

評鑑結果分為以下等第,並由本府公告之:
一、優等。
二、甲等。
三、乙等。
四、丙等。
五、丁等。
經評定為甲等以上者,由本府發給獎狀(牌),並酌給獎勵金。
評鑑小組並得視機構之特殊表現或值得嘉獎事蹟,報請本府予以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