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鑑項目如下: 一、行政組織及經營管理。 二、生活照顧及專業服務。 三、環境設施及安全維護。 四、權益保障。 五、改進創新。 六、其他依老人福利法規規定,及經評鑑小組決議評鑑之項目。 評鑑應訂定評鑑實施計畫,並由本府於評鑑實施前三個月通知受評機構。
評鑑結果分為以下等第,並由本府公告之: 一、優等。 二、甲等。 三、乙等。 四、丙等。 五、丁等。 經評定為甲等以上者,由本府發給獎狀(牌),並酌給獎勵金。 評鑑小組並得視機構之特殊表現或值得嘉獎事蹟,報請本府予以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