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補助福利別:由本府於下列規定項目範圍內依年度政策需要擬訂。
(一)兒童福利
1.補助項目:辦理調查研究、兒童福利機構評鑑、方案評鑑、親
職教育或兒童福利講座、研習訓練、宣導活動或綜合性活動、
其他配合本府或中央政策辦理之項目。
2.補助基準:講師鐘點費、講師交通費、印刷費、場地租金、器
材租金、膳食費、交通費、專家出席費、佈置費、文具費、材
料費、保險費、表演演出費、裁判(評審)費、獎盃(座)、
撰稿費、雜支等,配合本府或中央政策辦理之項目得補助住宿
費、宣傳費、文宣設計費、評鑑費、臨時托育費。
(二)少年福利
1.補助項目:辦理調查研究、少年福利機構評鑑、方案評鑑、各
類少年育樂活動、親職教育(講座)、少年福利(含少年保護
及性交易防治預防工作)宣導推廣活動、其他配合本府或中央
政策辦理之項目。
2.補助基準:講師鐘點費、講師交通費、印刷費、場地租金、器
材租金、膳食費、交通費、專家出席費、佈置費、文具費、材
料費、保險費、表演演出費、裁判(評審)費、獎盃(座)、
撰稿費、雜支等,配合本府或中央政策辦理之項目得補助住宿
費、宣傳費、文宣設計費、評鑑費、臨時托育費。
(三)婦女福利
1.補助項目:辦理調查研究、婦女福利機構評鑑、方案評鑑、弱
勢婦女福利活動(含單親家庭、外籍配偶)知性講座、成長學
苑、親職教育、促進婦女權益活動、婦女福利相關之宣導或研
習訓練、其他配合本府或中央政策辦理之項目。
2.補助基準:講師鐘點費、講師交通費、印刷費、場地租金、器
材租金、膳食費、交通費、專家出席費、佈置費、文具費、材
料費、保險費、表演演出費、裁判(評審)費、獎盃(座)、
撰稿費、雜支等,配合本府或中央政策辦理之項目得補助住宿
費、宣傳費、文宣設計費、評鑑費、臨時托育費。
(四)老人福利
1.補助項目:辦理調查研究、老人福利機構評鑑、方案評鑑、弱
勢老人福利活動知性講座、成長學苑、親職教育、促進老人權
益活動、老人福利相關之宣導或研習訓練、老人文康活動、其
他配合本府或中央政策辦理之項目。
2.補助基準:講師鐘點費、講師交通費、印刷費、場地租金、裁
判費、器材租金、膳食費、交通費、專家出席費、佈置費、文
具費、材料費、保險費、表演演出費、裁判(評審)費、獎盃
(座)、撰稿費、雜支等,配合本府或中央政策辦理之項目得
補助住宿費、宣傳費、文宣設計費、評鑑費、臨時托育費。
(五)家暴及性侵害
1.補助項目:辦理調查研究、方案評鑑、講座、研習活動、家暴
及性侵害防治宣導活動、其他配合本府或中央政策辦理之項目
。
2.補助基準:講師鐘點費、講師交通費、印刷費、場地租金、器
材租金、膳食費、交通費、專家出席費、佈置費、文具費、材
料費、保險費、表演演出費、裁判(評審)費、獎盃(座)、
撰稿費、雜支等,配合本府或中央政策辦理之項目得補助住宿
費、宣傳費、文宣設計費、評鑑費、臨時托育費。
(六)身心障礙福利
1.補助辦理各項身心障礙福利活動補助項目及標準:
(1)紀念品、會員通訊、期刊、出國旅遊(含考察、觀摩)、義
賣、勸募不予補助。
(2)會務或活動之人事經費不予補助。
(3)職業訓練、就業輔導、早期療育、身心障礙績優選手及教練
選拔,不在本項補助範圍,請逕向相關主管單位提出申請。
(4)配合中央或本府政策辦理各項福利服務方案之人事費用,可
酌予補助。
2.充實設施設備
(1)補助項目:辦公設備、電腦設備、通訊設備、視聽設備、訓
練設備、載送身心障礙者之交通工具。
(2)補助標準:每年最高補助新台幣八萬元,相同之設施設備須
隔三年方可再提出申請。
(七)志願服務
1.補助項目:辦理志願服務評鑑、志工教育訓練及相關研習活動
、聯繫會報、獎勵表揚大會、發行志工刊物等宣導推廣活動、
其他配合本府或中央政策辦理之項目。
2.補助基準:講師鐘點費、講師交通費、印刷費、場地租金、器
材租金、膳食費、交通費、專家出席費、佈置費、文具費、材
料費、保險費、表演演出費、裁判(評審)費、獎盃(座)、
撰稿費、雜支等,配合本府或中央政策辦理之項目得補助住宿
費、宣傳費、文宣設計費、評鑑費、臨時托育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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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原則:
(一)觀光旅遊性質之活動不予補助 [第三~(六)項身心障礙福利除
外 ]。
(二)雜支支出每案最高補助新台幣六千元整,膳食費每人每餐最高新
台幣八十元,但配合本府或中央政策辦理之活動不在此限。
(三)各項福利鐘點費外聘每小時最高新台幣一千六百元、內聘每小時
最高新台幣八百元、專題講座每小時新台幣最高二千元,出席費
每次最高新台幣二千元,裁判(評審)費依內政部推展社會福利
補助作業手冊內各機關(構)學校辦理各項運動競賽裁判費支出
標準數額表之規定支給,若為其他性質之競賽,以一天最高一千
元之標準支給。
(四)補助項目及補助基準依上述福利別核予補助,但配合本府或中央
政策辦理之活動不在此限。
(五)每一申請案,依核定項目總額,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同一單位
每一年度以不超過新台幣二萬元為原則;但依「嘉義市政府對民
間團體補(捐)助經費作業要點」三(四)規定者不在此限,惟
金額不得高於新台幣十萬元,但配合本府或中央政策辦理之活動
不受比例及金額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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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計畫執行及財務處理:
(一)補助案奉核後應函知申請補助之機構或團體,依計畫執行。
(二)各補助案於辦理完竣後,均須繳交成果資料冊二份。(A4 資料
簿或活頁夾裝訂,內含補助函、計畫書、參加人員名冊、成果照
片、報名表、講義或其他相關文件等資料,如有補助印刷費者,
核銷時需附樣張。)
(三)補助款在新台幣二萬元以下者(如為全額補助需檢附原始憑證)
須於活動辦理完竣後三十日內(十二月辦理之活動須於十二月三
十日前)檢附撥款收據、經費支出明細表(含補助金額及自籌款
部分)及成果資料冊二份函送本府撥款;否則取消補助。另成果
資料冊部分,應由業務單位留存,備供審計單位查核。
(四)接受新台幣超過二萬元補助之機構或團體應於計畫執行後三十日
內(十二月辦理之活動須於十二月三十日前)將成果資料冊二份
、經費支出明細表(含補助金額及自籌款部分)及補助款使用之
原始憑證(含自籌款原始憑證影本)報核,如有使用不當情事,
或未依規定辦理核銷者,除停止補助一至五年外,並依有關規定
繳回補助款。另成果資料冊部分,應由業務單位留存,備供審計
單位查核。
(五)核銷時受補助單位應附核銷經費總額百分之二十之自籌款單據影
本,但如基於政策考量,要求其配合辦理者不在此限。
(六)接受二萬元以上之補助案於核銷時均需檢附參加人員回饋或滿意
度調查等相關資料。
(七)補助款之執行:
1.須依核定補助項目支用,講師費、雜支不得勻支,自籌款不足
者須依實際執行數按比例繳回。
2.補助經費未經使用者應於年度結束前將經費繳回本府。
(八)各機構或團體接受補助款後,應專款專用,不得抵用或移用。
(九)接受補助之機構或團體,應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所得扣
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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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督導與考核:
(一)接受補助之機構或團體之會計作業由本府督導其參照政府會計有
關規定負責辦理。
(二)對於接受補助之機構或團體本府得隨時派員查核經費收支帳目及
考核執行成效情形等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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