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市低收入戶申請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應檢具下列相關證件,向當地里辦公處提出申請。無法自
行申請者,應填寫授權書,授權他人辦理。(授權書如附件一)
1.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必要時請附相關之戶籍謄本)
。
2.高中(含)以上在學學生證明書或學生證影本。
3.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4.公立醫療機構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診斷書。
5.在營服役者之服役證明。
6.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之在監服刑證明。
7.失蹤人口報案滿六個月以上之警政機關證明文件(如失蹤多年
應有最近之協尋紀綠)。
8.戶長(或申請補助對象)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9.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二)里幹事受理民眾申請低收入戶案件應按戶實地調查,並填具社會
救助調查表及檢附相關證件送區公所辦理初查。
(三)區公所初查後,將符合規定者送社會處複查;其不符合規定者由
區公所逕復申請人。申請人如對審核結果有所疑義,得於文到次
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提出申復,逾期提出者
,應重新辦理低收入戶申請。
(四)本府收到區公所所送複查案件應派員實地訪查後核定之,並由區
公所以書面轉知里辦公處及各申請人。
(五)申請低收入戶經本府核准者,本府即主動核撥生活扶助費,生活
扶助費溯自備齊文件之當月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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