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低收入戶調查及生活扶助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嘉義市政府府社救字第0970100036號函修正發布第5 點
法規體系: / 嘉義縣 / 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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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異動

修正

五、本市低收入戶申請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應檢具下列相關證件,向當地里辦公處提出申請。無法自
        行申請者,應填寫授權書,授權他人辦理。(授權書如附件一)
        1.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必要時請附相關之戶籍謄本)
          。
        2.高中(含)以上在學學生證明書或學生證影本。
        3.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4.公立醫療機構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診斷書。
        5.在營服役者之服役證明。
        6.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之在監服刑證明。
        7.失蹤人口報案滿六個月以上之警政機關證明文件(如失蹤多年
          應有最近之協尋紀綠)。
        8.戶長(或申請補助對象)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9.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二)里幹事受理民眾申請低收入戶案件應按戶實地調查,並填具社會
        救助調查表及檢附相關證件送區公所辦理初查。
  (三)區公所初查後,將符合規定者送社會處複查;其不符合規定者由
        區公所逕復申請人。申請人如對審核結果有所疑義,得於文到次
        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提出申復,逾期提出者
        ,應重新辦理低收入戶申請。
  (四)本府收到區公所所送複查案件應派員實地訪查後核定之,並由區
        公所以書面轉知里辦公處及各申請人。
  (五)申請低收入戶經本府核准者,本府即主動核撥生活扶助費,生活
        扶助費溯自備齊文件之當月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