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身心障礙者租賃房屋租金補助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嘉義市政府府社救字第 0970096998號函修正發布第 3 點、第6點、第8點
法規體系: / 嘉義市 / 社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身心障礙者符合下列資格者,得申請房屋租金補助:
  (一)設籍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領有本市核(補、換)發身心障
        礙手冊者,且直系血親於本市無自有住宅者。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 2.5倍,且
        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1.5倍者。
  (三)現未接受政府同性質貸款或補助者,其範圍包括:輔助人民貸款
        自購住宅利息補助、國民住宅之租金或貸款補助、勞工住宅貸款
        補助、公教住宅貸款補助或其他相關政府補助。
  (四)未獲政府補助住宿養護費用者。
  (五)未借住公有房舍或平價住宅者。
  (六)租賃房屋座落本市行政區域內者。
  (七)租賃之房屋應有合法房屋證明或使用執照,且非屬三等親以內親
        屬所有。

六、申請房屋租金補助應檢附下列表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以下簡稱
    公所)提出申請,經公所初審完竣,報本府核定後將結果通知申請人
    。
  (一)申請表。
  (二)本市核(補、換)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三)身心障礙者及其同住扶養者全戶總人口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四)身心障礙者及其同住扶養者全戶最近年度各類所得及財產資料證
        明暨身心障礙者稅籍資料。
  (五)身心障礙者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六)載明租賃房屋面積之租賃契約及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或合法房屋證
        明。
    前項第四款之資料,申請人未檢附者,由公所統一造冊,分別函請轄
    區內之國稅局及稅務局或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提供。

八、租賃房屋租金補助期間依租賃契約所載期間核定之,最長以一年為限
    ;期滿如欲繼續接受補助者,應於期滿前一個月內,向公所重新提出
    申請。補助期間內,租賃房屋面積、租金、地址變更或終止租賃契約
    時,應立即陳報公所,經審核後自變更日或終止日起調整補助額度或
    停止補助。
    前項租金補助累計補助最長以 5年為限,但列冊低收入戶者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