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六項規定接
受事業機構或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以下簡稱事業機構)委託代清
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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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事業廢棄物代清除費用為每公噸新臺幣一千元整,未滿一公噸者以一
公噸計算。
一般事業廢棄物種類除廢塑膠混合物或廢橡膠混合物者( ASR)外代處理
費用,焚化方式為每公噸新臺幣三千二百元整,未滿一公噸者以一公噸計
算。
一般事業廢棄物種類為廢塑膠混合物或廢橡膠混合物者( ASR),代處理
費用,焚化方式為每公噸新臺幣一萬二千元整,未滿一公噸者以一公噸計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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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所收之費用,納入嘉義市環境污染防治基金一
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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