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代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收費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嘉義市政府府行法字第1081102619號令修正公布第 1條、第4條、第5條條文
法規體系: / 嘉義市 / 環保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六項規定接
受事業機構或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以下簡稱事業機構)委託代清
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一般事業廢棄物代清除費用為每公噸新臺幣一千元整,未滿一公噸者以一
公噸計算。
一般事業廢棄物種類除廢塑膠混合物或廢橡膠混合物者( ASR)外代處理
費用,焚化方式為每公噸新臺幣三千二百元整,未滿一公噸者以一公噸計
算。
一般事業廢棄物種類為廢塑膠混合物或廢橡膠混合物者( ASR),代處理
費用,焚化方式為每公噸新臺幣一萬二千元整,未滿一公噸者以一公噸計
算。

代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所收之費用,納入嘉義市環境污染防治基金一
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