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簡易活動公廁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7月16日嘉義市政府府行法字第1051101526號令修正發布第 2條、第3條條文
法規體系: / 嘉義市 / 環保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凡機關團體、公司廠商或一般民眾舉辦慶典、集會或不違反公序良俗之其
他活動,均得申請使用簡易活動公廁。
前項申請使用地點限於嘉義市轄區內。

申請使用簡易活動公廁,需繳納保證金及清潔費,繳費規定如下:
一、保證金:每座收新臺幣二千元,於扣抵修護費用交還公廁後,返還申
    請人。
二、清潔費:每座每日收新臺幣一千元,以二十四小時為一日計算,未滿
    一日者仍以一日計。
因舉辦國家慶典,公部門辦理活動或不出售門票之公益性活動而申請使用
者,得免收清潔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