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娛樂稅徵收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2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97年2月16日嘉義市政府九十七府法字第0970100789號令修正發 布第3條、第24條條文;並自96年5月25日施行
法規體系: / 嘉義市 / 稅務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娛樂稅之代徵人如左:
  一、電影、戲劇、歌舞、說書、魔術、夜總會、馬戲、高爾夫球、音樂
      演奏、技藝表演、競技比賽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出售票券
      或收取代價之營業人或舉辦人。
  二、軍政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社會團體或其福利社、聯誼社、
      招待所、俱樂部等,如有出售門票或收取代價主辦娛樂時,其經營
      人或負責人。

  本細則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