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嘉義縣政府府行法字第10502074311號令修正公布 第6條及第9條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嘉義縣 / 組織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8年11月30日嘉義縣政府八十八府秘法字第138714號令制定公布 全文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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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91年1月7日嘉義縣政府九十一府秘法字第0006619號令修正公布 全文34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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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3年1月8日嘉義縣政府九十三府行法字第0930007344號令修正公 布全文34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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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96年1月11日嘉義縣政府九十六府行法字第0960014057號令修正 公布全文34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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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嘉義縣政府九十六府行法字第0960149632號令修正 公布第2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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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嘉義縣政府府行字第 10400870241號令修正公布第 2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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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嘉義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10500995451號修正公布第 9條、第29條及第31條條文暨「嘉義縣議會行政人員編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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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嘉義縣政府府行法字第10502074311號令修正公布 第6條及第9條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法規異動

修正

本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由議員以記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但就
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議長、副議長之選舉票、罷免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一、選舉票圈選二人以上,或罷免票圈選同意罷免及不同意罷免。
二、不用本會製發之選舉票、罷免票。
三、選舉票所圈位置不能辨別為何人,或罷免票所圈位置不能辨別為同意
    罷免或不同意罷免。
四、圈後加以塗改。
五、將選舉票、罷免票撕破或污染,致不能辨別所圈選為何人或所圈選為
    同意罷免或不同意罷免。
六、不加圈完全空白。
七、不用本會製備之圈選工具。
八、選舉票之選舉人或罷免票之罷免人未記名。
前項無效票之認定,由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當場為之;認定有爭議
時,由全體監察員表決之。表決結果正反意見同數者,該選舉票、罷免票
應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