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本局置秘書、科長、技正、專員、技士、稽查員、科員、技佐、辦事員、 書記。
第六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四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 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 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另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