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嘉義縣政府府授消管字第1080159872號函修正發布 第4點至第6點及第9點
法規體系: / 嘉義縣 / 組織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3年 8月18日嘉義縣政府93府消管字第0930001242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 9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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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5年 2月16日嘉義縣政府95府消管字第0950000074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 9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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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8年 3月30日嘉義縣政府府消管字第0980010076號令修正發布第 4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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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嘉義縣政府府消管字第1000009337號函修正發布第3 點至第6點及第9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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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嘉義縣政府府消管字第1000009536號函修正發布第 4點至第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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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嘉義縣政府府授消管字第1020151444號函修正發布 第4點至第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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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嘉義縣政府府授消管字第 1030208924號函修正發 布第4點至第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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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嘉義縣政府府授消管字第1040155342號函修正發布 第4點及第5點,並自104年9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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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嘉義縣政府府授消管字第 1050174156號函修正發布 第4點,並自105年9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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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嘉義縣政府府授消管字第1070008688號函修正發布 第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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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嘉義縣政府府授消管字第1080159872號函修正發布 第4點至第6點及第9點

法規異動

修正

四、開設及組成:應變中心依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各類災害種類,視災
    害狀況分級開設。有關開設時機、進駐機關及人員規定如下:
  (一)風災
        1.開設時機:
         (1)指揮官(縣長)指示或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示開設。
         (2)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時,應依下列時機主動
            成立開設。
            A.二級開設: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後,經研判有開
              設必要時,由消防局人員編組輪值,加強掌握颱風動態及
              各項防災準備;並得視情況需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相關編組單位派員進駐。
            B.一級開設: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預計十八
              小時內暴風圈接觸本縣,經研判有開設必要時,由消防局
              通知應變中心相關編組單位進駐,嚴密監視颱風情勢,如
              發生災害,即時彙整災情,處理災害搶救事宜。
        2.進駐機關人員:本縣颱風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進駐單位如下
          :
         (1)即時進駐單位:災害防救辦公室、消防局、警察局、衛生局
            、環境保護局、文化觀光局、水利處、建設處、農業處、民
            政處、社會局、教育處、經濟發展處、綜合規劃處、新聞行
            銷處、中華電信公司嘉義營運處、台灣電力公司嘉義營業處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五區養護工程處、嘉義後備指揮部、陸
            軍部隊訓練南區聯合測考中心、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等
            單位於接獲通知後,應立即指派權責人員進駐應變中心參與
            作業,並於原機關、單位處所成立緊急應變小組;指揮官得
            視颱風規模及實際影響本轄狀況,予以調整進駐之單位。
         (2)待命進駐單位:人事處、動員會報、台灣中油公司嘉南營業
            處、欣嘉石油氣公司、台灣鐵路管理局特種防護團嘉義地區
            緊急應變小組、公共汽車管理處、嘉義汽車客運公司、台灣
            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區管理處、嘉南農田水利會嘉義區
            管理處、嘉南農田水利會朴子區管理處、交通部公路總局嘉
            義區監理所、紅十字會嘉義縣支會、台灣高速鐵路公司嘉義
            車站等單位於後續作業期間於原機關、單位處所成立緊急應
            變小組,並由消防局視災情需要,建議指揮官同意後通知進
            駐,以配合執行各項救災工作。
         (3)聯絡單位:財政稅務局、行政處、主計處。
  (二)震災
        1.開設時機:
         (1)指揮官(縣長)指示或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示開設。
         (2)為避免地震災害發生時,導致通訊聯絡中斷,造成無法聯繫
            ,請本縣災害應變中心各編組單位人員於中央氣象局發佈本
            縣地震發生達最大震度六級以上,不待通知應立即主動進駐
            本縣災害應變中心;另若未達震度六級,但由新聞媒體資訊
            獲得本縣轄內發生重大地震災害(估計本縣轄內五人以上傷
            亡或失蹤、部分建築物倒塌或土石崩塌等災情)時,即應主
            動聯繫或先行進駐本縣災害應變中心。
        2.進駐機關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應變中心任務編組相關單位首
          長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參與作業,並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
          宜;消防局得視災害程度及災情,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
          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作業;惟本縣災害查報體系單位(民
          政、警察、消防),應於地震災害發生時即主動進行災情查報
          ,以利迅速掌握災情。
  (三)火災、爆炸災害
        1.開設時機:
         (1)指揮官(縣長)指示或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示開設。
         (2)二級開設:
            A.火災、爆炸災害估計災害現場可能有十人以上傷亡、失蹤
              ,災情嚴重者。
            B.火災、爆炸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政府辦公廳舍或首
              長公館等)或重要公共設施,估計災害現場可能有五人以
              上傷亡、失蹤,亟待救援者。
         (3)一級開設:
            A.火災、爆炸災害估計災害現場可能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
              蹤,災情嚴重者。
            B.火災、爆炸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政府辦公廳舍或首
              長公館等)或重要公共設施,估計災害現場有十人以上傷
              亡、失蹤,亟待救援者。
        2.進駐機關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應變中心任務編組相關單位首
          長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參與作業,並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
          宜;消防局得視災害強度及災情,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
          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作業。
  (四)水災
        1.開設時機:
         (1)指揮官(縣長)指示或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示開設。
         (2)三級開設:氣象局(站)或相關單位發布豪雨特報且24小時
            觀測累積雨量達 250毫米以上,有發生水災之虞時。
         (3)二級開設:氣象局(站)或相關單位發布豪雨特報且24小時
            觀測累積雨量達 350毫米以上,有發生水災之虞時。
         (4)一級開設:氣象局(站)或相關單位發布豪雨特報且24小時
            觀測累積雨量達 500毫米以上,有發生水災之虞時。
        2.進駐機關及人員:
         (1)由水利處通知應變中心任務編組相關單位首長親自或指派權
            責人員進駐參與作業,並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2)三級開設進駐單位:消防局、人事處、建設處、警察局、民
            政處、水利處、社會局及新聞行銷處。
         (3)二級開設進駐單位:災害防救辦公室、消防局、警察局、水
            利處、建設處、民政處、社會局、新聞行銷處、人事處、綜
            合規劃處、農業處、公路總局第五區養護工程處、經濟部水
            利署第五河川局、嘉義後備指揮部、中華電信公司嘉義營業
            處、台灣電力公司嘉義區營業處、台灣自來水公司第五區管
            理處、欣嘉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
         (4)一級開設進駐單位:災害防救辦公室、消防局、警察局、水
            利處、建設處、民政處、社會局、新聞行銷處、人事處、綜
            合規劃處、農業處、經濟發展處、教育處、地政處、衛生局
            、文化觀光局、環境保護局、公共汽車管理處、公路總局第
            五區養護工程處、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嘉義後備指揮
            部、中華電信公司嘉義營業處、台灣電力公司嘉義區營業處
            、台灣自來水公司第五區管理處、欣嘉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
            、陸軍部隊訓練南區聯合測考中心。
         (5)水利處得視災害程度及災情,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
            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作業。
  (五)旱災
        1.開設時機:
         (1)指揮官(縣長)指示或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示開設。
         (2)二級開設:依台灣地區供水情勢(枯旱預警)通報水情燈號
            橙燈。
         (3)一級開設:依台灣地區供水情勢(枯旱預警)通報水情燈號
            紅燈。
        2.進駐機關及人員:由水利處通知應變中心任務編組相關單位首
          長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參與作業,並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
          宜;水利處得視災害程度及災情,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
          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作業。
  (六)公用氣體、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
        1.開設時機:
         (1)指揮官(縣長)指示或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示開設。
         (2)二級開設:
            A.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造成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情
              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者,或陸域污染面積在五千平
              方公尺以上,無法有效控制者。
            B.輸電線路災害造成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十所以上一次
              變電所全部停電,預估在二十四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供電
              ,且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
         (3)一級開設:
            A.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造成七人以上傷亡、失蹤,且情
              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者,或陸域污染面積達一公頃
              以上,無法有效控制者。
            B.輸電線路災害造成七人以上傷亡、失蹤,或十所以上一次
              變電所全部停電,預估在二十四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供電
              ,且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
        2.進駐機關及人員:由建設處通知應變中心任務編組相關單位首
          長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參與作業,並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
          宜;建設務處得視災害程度及災情,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
          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作業。
  (七)寒害
        1.開設時機:
         (1)指揮官(縣長)指示或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示開設。
         (2)氣象局發布臺灣地區平地氣溫將降至攝氏六度以下,連續二
            十四小時之低溫特報,有重大農業損失等災情發生之虞者。
        2.進駐機關及人員:由農業處通知應變中心任務編組相關單位首
          長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參與作業,並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
          宜;農業處得視災害程度及災情,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
          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作業。
  (八)土石流災害
        1.開設時機:
         (1)指揮官(縣長)指示或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示開設。
         (2)三級開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發布土石流紅色警
            戒達二鄉鎮以上,經本府研判有開設必要時。
         (3)二級開設:土石流災害發生估計可能有十人以上傷亡、失蹤
            者或造成交通阻斷,致有人員受困急待救援者。
         (4)一級開設:土石流災害發生估計可能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
            蹤者或造成交通阻斷,有人員受困急待救援,且二十四小時
            內無法恢復交通,有物資匱乏之虞者。
        2.進駐機關及人員:
         (1)由水利處通知應變中心任務編組相關單位首長親自或指派權
            責人員進駐參與作業,並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2)三級開設進駐單位:消防局、人事處、建設處、警察局、民
            政處、水利處、社會局及新聞行銷處。
         (3)二級開設進駐單位:災害防救辦公室、消防局、警察局、水
            利處、建設處、民政處、社會局、新聞行銷處、人事處、綜
            合規劃處、農業處、公路總局第五區養護工程處、經濟部水
            利署第五河川局、嘉義後備指揮部、中華電信公司嘉義營業
            處、台灣電力公司嘉義區營業處、台灣自來水公司第五區管
            理處、欣嘉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
         (4)一級開設進駐單位:災害防救辦公室、消防局、警察局、水
            利處、建設處、民政處、社會局、新聞行銷處、人事處、綜
            合規劃處、農業處、經濟發展處、教育處、地政處、衛生局
            、文化觀光局、環境保護局、公共汽車管理處、公路總局第
            五區養護工程處、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嘉義後備指揮
            部、中華電信公司嘉義營業處、台灣電力公司嘉義區營業處
            、台灣自來水公司第五區管理處、欣嘉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
            、陸軍部隊訓練南區聯合測考中心。
         (5)水利處得視災害程度及災情,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
            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作業。
  (九)空難
        1.開設時機:
         (1)指揮官(縣長)指示或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示開設。
         (2)二級開設:航空器運作中發生事故,估計現場可能有十人以
            上傷亡、失蹤或災害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者。
         (3)一級開設:航空器運作中發生事故,估計現場可能有十五人
            以上傷亡、失蹤或災害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者。
        2.進駐機關及人員:由建設處通知應變中心任務編組相關單位首
          長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參與作業,並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
          宜;建設處得視災害程度及災情,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
          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作業。
  (十)海難
        1.開設時機:
         (1)指揮官(縣長)指示或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示開設。
         (2)二級開設:本縣沿海海域(布袋、東石)內發生海難事故,
            估計現場可能有十人以上傷亡、失蹤,亟待救助者。
         (3)一級開設:本縣沿海海域(布袋、東石)內發生海難事故,
            估計現場可能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災害有擴大之虞,
            亟待救助者。
        2.進駐機關及人員:由建設處通知應變中心任務編組相關單位首
          長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參與作業,並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
          宜;建設處得視災害程度及災情,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
          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作業。
  (十一)陸上交通事故
          1.開設時機:
           (1)指揮官(縣長)指示或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示開設。
           (2)二級開設:陸上交通事故估計現場可能有十人以上傷亡、
              失蹤或重要交通設施嚴重損壞,造成交通阻斷,致有人員
              受困急待救援者。
           (3)一級開設:陸上交通事故造成現場可能有十五人以上傷亡
              、失蹤或重要交通設施嚴重損壞,造成交通阻斷,致有人
              員受困急待救援,且於二十四小時內無法恢復交通者。
          2.進駐機關及人員:由建設處通知應變中心任務編組相關單位
            首長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參與作業,並處理各項緊急應
            變事宜;建設處得視災害程度及災情,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作業。
  (十二)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1.開設時機:
           (1)指揮官(縣長)指示或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示開設。
           (2)二級開設:毒性化學物質災害可能造成現場有人員傷亡,
              災情嚴重有傷害生命或破壞、污染環境之虞者。
           (3)一級開設:毒性化學物質造成現場人員一死或三重傷以上
              之災害或污染面積達一平方公里以上,無法有效控制者。
          2.進駐機關及人員:由環境保護局通知應變中心任務編組相關
            單位首長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參與作業,並處理各項緊
            急應變事宜;環境保護局得視災害程度及災情,經報請指揮
            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作業。
  (十三)生物病原災害
          1.開設時機:
           (1)指揮官(縣長)指示開設。
           (2)衛生福利部或中央流行疫情中心指示成立。
           (3)二級開設:疫情嚴重程度僅須部分啟動。
           (4)一級開設:嚴重程度須全面啟動,由首長親自或指派局處
              長層級處理相關緊急應變事宜,提報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工
              作報告。
          2.進駐機關及人員:本縣生物病原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進駐
            單位由衛生局通知下列應變中心任務編組相關單位首長親自
            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參與作業,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
            得視災害程度及災情,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
            或單位派員進駐作業:
           (1)即時進駐單位:
              衛生局、警察局、社會局、教育處、環保局、農業處、新
              聞行銷處、消防局、民政處、建設處、文化觀光局、經濟
              發展處、主計處、綜合規劃處、動員會報、嘉義後備指揮
              部。
           (2)待命進駐單位:專責醫院、人事處。
           (3)聯絡單位:財政稅務局。
  (十四)動植物疫災
          1.開設時機:
           (1)指揮官(縣長)指示或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示開設。
           (2)二級開設:疫情嚴重程度僅須部分啟動。
           (3)一級開設:嚴重程度須全面啟動,由首長親自或指派局處
              長層級處理相關緊急應變事宜,提報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工
              作報告。
          2.進駐機關及人員:由農業處通知應變中心任務編組相關單位
            首長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參與作業,並處理各項緊急應
            變事宜;農業處得視災害程度及災情,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作業。

五、任務分工:本中心進駐機關之任務如下:
  (一)消防局
        1.辦理因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成立應變中心之幕僚作業
          事項。
        2.執行災害搶救、人命救助、緊急救護工作。
        3.蒐報、彙整及通報災情,並執行緊急疏散事項。
  (二)警察局
        1.辦理災區民眾傷亡查報相關事宜。
        2.辦理災區警戒、治安維護、交通管制、緊急疏散事項。
        3.辦理災情查報通報、協助勸導疏散撤離、協助強制疏散撤離事
          項。
  (三)農業處
        1.辦理因寒害或動植物疫災災害成立應變中心之幕僚作業事項。
        2.辦理農、林、漁、牧業災害緊急搶救、災情查報及災後復原等
          事項。
  (四)建設處
        1.辦理因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等災害成立應變中心之
          幕僚作業事項。
        2.辦理工程管線設施防護搶救、公用事業、災情查報、災後復原
          之協調幕僚作業等事項。
        3.辦理因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等災害成立應變中心之幕僚
          作業事項。
        4.其他有關交通工程設施防護搶救、災情查報及災後復原等事項
          。
  (五)水利處
        1.辦理因水災、旱災、土石流等災害成立應變中心之幕僚作業事
          項。
        2.辦理動員各類專家技術人員協助救災有關事項。
        3.其他有關水土保持工程設施、水利設施、縣管區域排水(含堤
          防、護岸及水門等水利建造物)、下水道工程維護、防護搶救
          及災情查報、災後復原等事項。
  (六)經濟發展處
        1.辦理有關營建工程災害搶救事項。
        2.辦理對受災建築物及其他設施處理有關事項。
        3.辦理動員各類專家技術人員及營繕機械協助救災有關事項。
        4.其他有關營建工程、危險建築物鑑定、災後復原等事項。
  (七)民政處
        1.督導鄉(鎮、市)公所辦理有關災情查報事項。
        2.辦理勸導疏散撤離、強制疏散撤離事項。
        3.辦理罹難者屍體處理、殯葬等相關事項。
        4.辦理國軍兵力支援救災及動員後備軍人協調事項。
        5.辦理征屬災害特別救濟事項。
  (八)社會局
        1.辦理臨時災民收容、人員傷亡慰問、救濟物資之採購及發放、
          住屋倒塌毀損、水淹等救助事宜。
        2.辦理災民之就業輔導工作。
        3.辦理受災勞工災害之相關事項(勞資科)。
  (九)教育處
        1.辦理救災借用校舍及校舍損壞之查報、整修。
        2.辦理災害防救教育宣導事項。
        3.其他有關教育事項。
  (十)衛生局
        1.辦理因生物病原災害成立應變中心之幕僚作業事項。
        2.辦理緊急醫療事項。
        3.辦理災後家戶防疫、衛生改善之輔導及傳染病之防治及其他有
          關衛生事項。
  (十一)環境保護局
          1.辦理因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成立應變中心之幕僚作業事項。
          2.督導、辦理災區垃圾、廢棄物清除搬運及消毒事項。
          3.其他有關環境衛生災後復原等事項。
  (十二)文化觀光局
          1.辦理風景區受困、傷害之遊客疏散運送事項。
          2.辦理災後風景區內公共設施搶修及復建工作。
          3.辦理災後旅(賓)館、民宿之相關業務輔導事項。
          4.其他有關觀光旅遊事項。
          5.辦理古蹟防災有關事項。
  (十三)財政稅務局
          1.辦理災害期間救災及災後復建經費之策劃、籌措及支應事項
            。
          2.辦理有關工商業資金融通事項。
          3.辦理有關災害稅捐減免事項。
          4.其他有關財政事項。
  (十四)地政處
          1.辦理因災害所造成之土地變化重劃事項。
          2.其他有關地政事項。
  (十五)主計處
          1.辦理災害搶救、緊急應變相關經費編列核付事項。
          2.辦理災情統計之規劃執行事項。
  (十六)新聞行銷處
          辦理有關災情及救災新聞之發布宣導事項。
  (十七)行政處
          辦理各單位災害應變各項協助事項。
  (十八)綜合規劃處
          1.辦理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各項指裁(示)事項之追蹤管考。
          2.辦理災情報告協調彙整事項。
  (十九)人事處
          視災害狀況宣佈停止上班、上課事項。
  (二十)動員會報
          辦理災害期間動員全民防衛體系參與支援救災事項。
  (二十一)陸軍部隊訓練南區聯合測考中心
            協調國軍動員兵力、裝備支援救災事項。
  (二十二)嘉義後備指揮部
            1.建立連絡官與地方政府作業平台。
            2.編管及運用責任區內車、機具、物資能量執行救災。
            3.運用後備軍人組織協助救災。
            4.救災兵力之協調與申請。
            5.協助後備部隊投入救災。
            6.災民安置與服務。
  (二十三)台灣電力公司嘉義營業處
            1.辦理變電所、電力管線系統搶修維護有關事項。
            2.辦理電力線路防護搶修、災情查報、災後復原事項。
  (二十四)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區管理處
            1.辦理自來水工程防護搶修有關事項。
            2.辦理自來水管管線系統搶修維護、災情查報、災後復原事
              項。
  (二十五)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五區養護工程處
            辦理公路工程橋樑道路搶修維護、災情查報、災後復原事項
            。
  (二十六)台灣鐵路管理局特種防護團嘉義地區緊急應變小組
            辦理鐵路工程防護搶修、災情查報、災後復原事項。
  (二十七)中華電信公司嘉義營運處
            辦理電訊線路系統防護搶修、災情查報、災後復原事項。
  (二十八)嘉義氣象站
            辦理氣象預報、警報傳遞、雨量風力觀測紀錄通報事項。
  (二十九)欣嘉石油氣公司
            辦理瓦斯管線防護搶修、災情查報、災後復原事項。
  (三十)嘉義汽車客運公司
          辦理動員車輛支援災民運輸事項。
  (三十一)嘉義縣公共汽車管理處
            辦理動員車輛支援災民運輸事項。
  (三十二)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嘉義營業處
            辦理石油管線防護搶修、災情查報、災後復原事項。
  (三十三)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
            辦理災害期間河川水位觀測紀錄通報及堤岸防護搶險、搶救
            。
  (三十四)嘉南農田水利會嘉義區、朴子區管理處
            辦理灌溉系統堤岸防護搶修,適時開水閘,保持排水暢通。
  (三十五)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
            辦理災害期間調度所需運輸車輛待命配合救災。
  (三十六)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中部分署第四岸巡隊
            辦理災害期間本府公告劃定轄內危險管制區域時,對違反規
            定者開立勸導單及舉發單等事項;並執行海上搜救任務。
  (三十七)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第十三海巡隊
            辦理災害期間本府公告劃定轄內危險管制區域時,對違反規
            定者開立勸導單及舉發單等事項;並執行海上搜救任務。
  (三十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
            災害期間加強對森林遊樂區遊客宣導注意自身安全及氣象局
            發布之氣象資訊;並妥適之安置遊客。
  (三十九)交通部觀光局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辦理災害期間國家風景遊樂區、遊客中心活動安全標識系統
            設置等事項;並妥適之安置遊客。
  (四十)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布袋管理處
          辦理災害期間布袋港區商務船隻管制事項。
  (四十一)交通部民航局嘉義航空站
            辦理災害期間航空站安全維護及民航機聯繫相關事項。
  (四十二)交通部觀光局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辦理災害期間國家風景遊樂區、遊客中心活動安全標識系統
            設置等事宜;並妥適之安置遊客。
  (四十三)交通部觀光局西拉雅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辦理災害期間國家風景遊樂區、遊客中心活動安全標識系統
            設置等事宜;並對遊客作妥適之安置。
  (四十四)紅十字會嘉義縣支會
            備災中心建置及整備、協助救濟物資調度及提供、協助收容
            所管理。
  (四十五)臺灣高速鐵路公司嘉義車站
            辦理高速鐵路工程防護搶修、災情查報、災後復原事項。
  (四十六)災害防救辦公室
            辦理協調、整合、督導有關災害防救之各項運作。

六、本中心之組織架構:(請參閱附件)

九、縮小編組及撤除時機:
  (一)縮小編組時機:
        災害狀況已不再繼續擴大或災情已趨緩和時,指揮官得縮小編組
        規模,對已無執行應變任務需要者予以歸建。
  (二)撤除時機:
        1.指揮官指示撤除或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示撤除時。
        2.本縣已脫離警戒區或中央氣象局發布解除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時
          。
        3.地震、火災、爆炸災害、水災、旱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
          輸電線路、寒害、土石流、毒性化學物質災害、動植物疫災等
          災情已處理妥當時或災害緊急處變處置已完成,後續復原重建
          可由各相關機關或單位自行辦理時,由指揮官指示撤除應變中
          心。
        4.應變中心撤除後,各項善後措施依權責繼續辦理。
        5.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單位,應將相關災情及處理情形,依行政
          體系,陳報所屬上級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