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政府逕流分擔審議會設置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嘉義縣政府府水防字第1080153754號函修正發布名 稱及第1點至第8點(原名稱:嘉義縣政府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推動委員會設 置作業要點)
法規體系: / 嘉義縣 / 組織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一、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逕流分擔之相關工作,特設逕流
    分擔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逕流分擔計畫之審議。
  (二)逕流分擔計畫政策協調事項之審議。
  (三)逕流分擔計畫督導及管制考核。
  (四)逕流分擔計畫執行情形及績效報告之審議。
  (五)逕流分擔計畫之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訓。
  (六)其他逕流分擔計畫推動事項。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由副縣長及秘書長
    兼任。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除召集人、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
    外,其餘委員,得由本府邀集相關局處首長、專家學者代表擔任之:
  (一)本府水利處處長。
  (二)本府農業處處長。
  (三)本府建設處處長。
  (四)本府經濟發展處處長。
  (五)本府地政處處長。
  (六)本府教育處處長。
  (七)本府綜合規劃處處長。
  (八)本縣文化觀光局局長。
  (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處代表一人。
  (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代表一人。
  (十一)臺灣嘉南農田水利會代表一人。
  (十二)經濟部水利署代表一人。
  (十三)內政部營建署代表一人。
  (十四)內政部營建署下水道工程處南區分處代表一人。
  (十五)氣候變遷、防洪排水、雨水下水道及流域管理領域二人至三人
          。
  (十六)土地使用規劃及都市防災領域一人至二人。

四、本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
    集人代理;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
    代理之。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水利處處長兼任,綜理本會行政幕僚業
    務。

六、本會應視任務需要,不定時召開委員會議;開會時,召集人得視議題
    需要,僅邀集相關委員出席會議,並得邀請其他相關機關人員或專家
    、學者列席。

七、本會為推動逕流分擔相關案件之協調及審議事項,得設置工作小組,
    協助辦理「逕流分擔」作業,提報審議會討論。
    工作小組得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本府水利處代表一人。
  (二)本府教育處代表一人。
  (三)本府農業處代表一人。
  (四)本府地政處代表一人。
  (五)本府建設處代表一人。
  (六)本府經濟發展處代表一人。
  (七)本縣文化觀光局代表一人。
  (八)本府綜合規劃處代表一人。
  (九)臺灣嘉南農田水利會代表一人。
  (十)氣候變遷、防洪排水、雨水下水道及流域管理領域二人至五人。
  (十一)土地使用規劃及都市防災領域二人至三人。

八、工作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逕流分擔計畫之初審。
  (二)執行機關(構)工作介面之整合協調。
  (三)逕流分擔計畫執行之督導及管制考核。
  (四)執行情形及績效報告之初審。
  (五)審查工作成果報告,並協助解決困難。
  (六)其他本會交付之工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