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3月0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嘉義縣政府府行法字第1010046823號令修正發布第3 條條文
法規體系: / 嘉義縣 / 通用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志工符合前條規定,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附表一),檢同相關證明
  文件,於每年七月底前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彙整推薦,由各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受理。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審查並造冊(附表二),於八月
  底前送嘉義縣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辦理。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為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或所屬之機關、機構
  、學校者,應逕予審查並造冊送本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