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有不動產以本府為管理機關者,除依各預算單位職掌區分外,另按不
動產性質區分管理單位如下:
一、非公用房屋及編定為住宅區、商業區、甲、乙、丙種建築用地以本
縣財稅局為管理單位。
二、原住民保留地地上之縣有建築、寺廟保存、公共造產、墳墓用地、
村里辦公處及集會所用地以民政處為管理單位。
三、古蹟保存用地以嘉義縣文化觀光局為管理單位。
四、耕地、養殖用地、土地重劃之抵費地及區段徵收之剩餘可供建築土
地以地政處為管理單位。
五、農業區、保護區、保安林地、林業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及漁港範圍
內土地以農業處為管理單位。
六、河川、水利、土石礦業、污水處理場、港埠用地以水利處為管理單
位。
七、公園、綠地、礦業、廣場、國宅用地以建設處為管理單位。
八、市場、工業區以經濟發展處為管理單位。
九、停車場用地、鐵公路用地、縣鄉道、村里聯絡道、擴大縣治都市計
畫市區道路、市區道路現有巷道以建設處為管理單位。農地重劃區
內農路以地政處為管理單位,得委由鄉鎮市公所接管維護。農地重
劃區外產業道路及農路管理維護以水利處為管理單位。
十、風景區、遊憩用地以嘉義縣文化觀光局為管理單位。
十一、社會福利相關設施、社區活動中心用地以嘉義縣社會局為管理單
位。
十二、新生地依其使用分區別,完成所有權登記後移交各權責單位接管
,未完成移交前由取得單位管理。
十三、學校、文教用地、幼兒園用地、游泳池、體育場館及其相關體育
設施以教育處為管理單位。
十四、縣營事業機構經管使用房地,以該事業機構為管理機關,並受本
府目的事業主管單位督導。
十五、其他尚未區分管理單位之不動產,得視財產之性質,由本府指定
適當單位管理。
前項各款不動產,得依業務需要,委託適當機構代管之。
第一項各款不動產因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及其他原因變動用途時,按其
變動用途之性質,移歸有關單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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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申請讓售鄰接地合併使用之縣有畸零地,其價格參酌土地市價依專
案提估方式計價。
前項各款畸零地如係一筆土地之一部分,應於完成法定處分程序後,再
辦理分割讓售。
畸零地如已被占用者,於出售時應追繳五年使用補償金。
第一項畸零地合併使用範圍,依建築主管機關核發之公有畸零地合併使
用證明書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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