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分配款項之分配方式如下:
一、彌平各鄉(鎮、市)當年度之基本財政收入減基本財政支出之差額
。
二、扣除第一款數額後,以其餘數依下列比率分配:
(一)平均分配每一鄉(鎮、市),權數占百分之五十。
(二)按各鄉(鎮、市)人口、土地面積比例分配,權數占百分之二
十。
(三)依各鄉(鎮、市)最近三年度基本財政收入減基本財政支出、
路燈電費、優惠存款差額利息、退休撫卹金(屆齡退休除外)
後餘數占歲入決算總額比率劃分財政等級分配,權數占百分之
十五。
(四)依「嘉義縣政府對鄉鎮市公所開源節流執行成效考核作業要點
」考核成績給予分配,權數占百分之十五。
基本財政收入指行政院核定之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及本府核定之稅課收入
;基本財政支出指正式編制人員薪津、基本辦公費、村里長事務費、鄉
(鎮、市)民代表研究費及屆齡員工退休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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