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 6月10日嘉義縣政府府教特字第0980092087號函修正發布第 3 點
法規體系: / 嘉義縣 / 教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至二十五人,由縣長聘請衛生、有關機關代表、學者
    、專業人員及學生家長代表為委員,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由主任
    委員改聘之,原任委員得繼續聘任,中途如有委員出缺時,由主任委
    員聘補之。
    前項委員具教育學者身分者,依其專長區分為資賦優異類及身心障礙
    類二類組,由業務單位依會議內容召集相關類組委員出席會議。但具
    資賦優異及身心障礙專長者得跨類組出席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