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會置委員二十至二十五人,由縣長聘請衛生、有關機關代表、學者 、專業人員及學生家長代表為委員,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由主任 委員改聘之,原任委員得繼續聘任,中途如有委員出缺時,由主任委 員聘補之。 前項委員具教育學者身分者,依其專長區分為資賦優異類及身心障礙 類二類組,由業務單位依會議內容召集相關類組委員出席會議。但具 資賦優異及身心障礙專長者得跨類組出席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