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校外教學活動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嘉義縣政府府教學字第 1030041647號函修正發布第 6點,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嘉義縣 / 教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六、活動經費運用:
  (一)因活動需要向學生或家長收取費用時,應考量學生家長經濟負擔
        ,收費以不超過新台幣壹仟元為原則,承辦單位並應詳列經費明
        細表核實收費,經費收支應求合理、公開、並依會計程序及採購
        法相關法令辦理,活動結束後應將收支情形公布,費用多退少補
        。
  (二)有關校外教學保險部分,依規定應為參加活動之師生及家長投保
        旅遊平安保險,而帶隊教師之保費由教師自行負擔,參與家長之
        保費以自行負擔為原則。
  (三)教學設計、場地勘查、資料準備等行政費用得由活動費用支出,
        但以不超過總費用之百分之十為原則。
  (四)參加校外教學之教職員工交通食宿等費用,由學校相關經費核實
        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