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申請人委託建築師於各類民選公職人員任期屆滿前六個月內向本府 經濟發展處提出申請。
三、前述文件備齊後符合規定者由本府經濟發展處發給臨時建築許可,領 得建築許可後三個月內施工完成,並由起造人、承造人、監造人會同 申報竣工勘驗(含消防檢查)合格後發給臨時使用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