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嘉義縣政府府經城字第1020062942號函修正發布第 4點、第8點
法規體系: / 嘉義縣 / 工務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四、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之;副主任委員二人,由副縣長及
    祕書長兼任之;委員十三至十九人,由主任委員分別就下列人員聘(
    派)兼之:
  (一)主管業務機關首長或單位代表一人。
  (二)有關業務機關首長或單位代表(文化觀光、建設、消防、環保、
        衛生、地政、水利等單位)五至七人。
  (三)具有專門學術或實務經驗之專家(都市計畫、都市設計、景觀、
        建築、土地開發、交通規劃或園藝造景等專家或藝術家)五至八
        人。
  (四)建築師公會或民間建築投資相關之團體代表二至三人。
    前述第三款及第四款派聘之委員任期為二年,連任以一次為限。但代
    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八、本會為簡化案件審議程序,得另設幹事會置幹事八人至十人,由本府
    都市設計主管單位、文化觀光、建設、消防、環保、衛生、地政、水
    利等單位及建築師公會代表等有關機關遴派人員兼任之。幹事會開會
    時由執行秘書擔任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