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之;副主任委員二人,由副縣長及
祕書長兼任之;委員十三至十九人,由主任委員分別就下列人員聘(
派)兼之:
(一)主管業務機關首長或單位代表一人。
(二)有關業務機關首長或單位代表(文化觀光、建設、消防、環保、
衛生、地政、水利等單位)五至七人。
(三)具有專門學術或實務經驗之專家(都市計畫、都市設計、景觀、
建築、土地開發、交通規劃或園藝造景等專家或藝術家)五至八
人。
(四)建築師公會或民間建築投資相關之團體代表二至三人。
前述第三款及第四款派聘之委員任期為二年,連任以一次為限。但代
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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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為簡化案件審議程序,得另設幹事會置幹事八人至十人,由本府
都市設計主管單位、文化觀光、建設、消防、環保、衛生、地政、水
利等單位及建築師公會代表等有關機關遴派人員兼任之。幹事會開會
時由執行秘書擔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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