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監造計畫架構及內容:
監造計畫應依本工程之特性、契約、設計圖說、規範及相關技術法規
之要求加以擬定,除甲方另有規定外,其架構如下:
(一)查核金額以上工程:監造範圍、監造組織、品質計畫審查作業程
序、施工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施工
抽查程序及標準、品質稽核、文件紀錄管理系統及其他必要事項
。工程具有機電設備者,增訂機電設備功能運轉測試等抽驗程序
及標準。
(二)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監造組織、施工品質計畫審
查作業程序、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
、文件紀錄管理系統。
(三)公告金額以下工程: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施工抽查程序
及標準;如有特殊理由,乙方事先報經甲方同意核准得免提報監
造計畫。
監造計畫之內容須依據依工程特性、契約、規範、相關技術法規及行
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品質計畫製作綱要」規定製作,經核定後
監造計畫書以及所附各項附件(如審核意見表、計畫書送審核章表)
務需確實詳盡,打字編頁碼裝訂成冊,俾便各級監造人員熟識圖說規
範與各項品管作業規定,以落實品質保證。
計畫內容中有關管理標準及具體化數據資料(如日期、檢驗點、抽查
次數),皆應以數據顯示。另有試驗報告的部分,更應明確列出試驗
的標準數據依據,俾利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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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監造人力配置:
(一)乙方應於開工至完成驗收期間在工地設立監造組織,其派駐人數
、學經歷及專兼任規定依委託監造服務契約規定辦理,且派駐之
監工人員需取得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課程結業證書並符合回訓
規定之監造人員。
(二)其最低人數規定如下:
(1)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二人(且為專任)。
(2)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一人(且為專任
)。
(3)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至少一人(得兼任其他工程之監工,
惟合計執行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查核金額以上)。
(三)乙方派遣之監造人員,應於工程開工前提報甲方核定。人員有異
動時,亦同。
註:配置人員於施工期間異動,監造單位應以函、通知及會議紀
錄等方式知會甲方,待甲方確認同意後執行,並進行登錄資
料修正作業。
(四)除甲方另有規定外,施工期間專任及兼任監造人員須辦理簽到退
,其差勤紀錄需留存工地,以備甲方隨時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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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工程進度有落後情形,乙方應立即告知甲方,向甲方提出具體因應
對策,督促施工廠商提報趕工計畫,審查趕工計畫是否可行,趕工
計畫報甲方核定後,監督施工廠商執行。工程進度嚴重落後時,乙
方須依委託技術服務契約、工程契約及政府採購法規辦理。
監造單位進行月份進度審查後(由承攬廠商提供),需匯報主辦機
關進行檢討,並於會議過程中,可另行討論施工困難點或需主辦機
關協助處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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