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建築物申請補辦建造執照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嘉義縣政府府經建字第 1020217514號函修正發布 第3點
法規體系: / 嘉義縣 / 工務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申請補辦建造執照依下列書件申請補照。
  (一)建築法第三十條規定之書圖。
  (二)建築物結構安全證明書。
  (三)建築物現況各向立面及屋頂照片。
    前項第二款檢具文件如下:
  (一)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由設計建築師簽證負責或交由建築師公會
        、土木技師公會、結構技師公會鑑定。
  (二)供公眾使用建築物,除由設計建築師鑑定簽證負責外,應再經建
        築師公會或土本技師公會、結構技師公會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