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請補辦建造執照依下列書件申請補照。 (一)建築法第三十條規定之書圖。 (二)建築物結構安全證明書。 (三)建築物現況各向立面及屋頂照片。 前項第二款檢具文件如下: (一)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由設計建築師簽證負責或交由建築師公會 、土木技師公會、結構技師公會鑑定。 (二)供公眾使用建築物,除由設計建築師鑑定簽證負責外,應再經建 築師公會或土本技師公會、結構技師公會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