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流通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嘉義縣政府府行法字第10802281891號令修正發布 第2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嘉義縣 / 地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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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異動

修正

嘉義縣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以下簡稱電子資料)以段(小段)為單
位,包括登記資料、測量資料、地價資料;其收費基準如下:
一、登記資料:以資料輸出之錄為計價單位,每錄收費新臺幣一元。總錄
    數未達一千錄者,以一千錄計;總錄數超過一千錄者,以實際錄數計
    收。
二、測量資料:地籍圖以宗地筆數為計價單位,每筆收費新臺幣二元。總
    筆數未達一千筆者,以一千筆計;總筆數超過一千筆者,以實際筆數
    計收。圖根點以點數為計價單位,每點收費新臺幣二十元,總點數未
    達十點者以十點計;超過十點者,每一點為一計算單位。
三、地價資料:以宗地筆數為計價單位,每筆收費新臺幣零點二元。總價
    尾數未滿一元者,以新臺幣一元計。總筆數未達一千筆者,以一千筆
    計;總筆數超過一千筆者,每一百筆為一計算單位,未達一百筆以一
    百筆計。
申請人經由應用程式介面( API)取得電子資料者,其資料使用費之收費
標準如附件,不適用前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