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各地政事務所地籍資料庫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3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9年 3月25日嘉義縣政府府地籍字第0990054075號函修正發布第 25點;並刪除第24點
法規體系: / 嘉義縣 / 地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十五、地政事務所地籍資料庫內逾保管年限之地籍資料者,應編造「檔
        案銷毀目錄」及「檔案銷毀計畫」(如附件十一、十二)一式二
        份,一份存所,一份報本府送交檔案管理局審核。如發現登記申
        請書或收件簿遺失者,應繕造登記申請書或收件簿遺失清冊(如
        附件十三、十四)一式二份,附報本府核備,並查明責任,報請
        議處。
二十四、(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