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地政事務所地籍資料庫內逾保管年限之地籍資料者,應編造「檔 案銷毀目錄」及「檔案銷毀計畫」(如附件十一、十二)一式二 份,一份存所,一份報本府送交檔案管理局審核。如發現登記申 請書或收件簿遺失者,應繕造登記申請書或收件簿遺失清冊(如 附件十三、十四)一式二份,附報本府核備,並查明責任,報請 議處。
二十四、(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