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辦理土地使用編定及變更編定爭議案件之擬議及審議事項。
(二)其他有關使用編定及變更編定之協調、擬議及審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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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置副召集人一人,由地政
處處長兼任,置委員若干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建設處處長。
(二)經濟發展處處長。
(三)農業處處長。
(四)水利處處長。
(五)環境保護局局長。
前項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人員代理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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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之行政作業,由本府地政處(以下稱地政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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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專家學者及本府所屬各有關機關(
單位)及鄉(鎮、市)公所派員列席。必要時得邀請關係人列席說明
,並於說明後退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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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決議事項、應作成紀錄,並簽報縣長核定後據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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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需經費由本府地政處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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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需聘請專家學者,依規定給予出席費
及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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