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嘉義縣政府府地用字第1050044562號函修正發布第2 點至第4點、第6點至第9點
法規體系: / 嘉義縣 / 地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辦理土地使用編定及變更編定爭議案件之擬議及審議事項。
  (二)其他有關使用編定及變更編定之協調、擬議及審議事項。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置副召集人一人,由地政
    處處長兼任,置委員若干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建設處處長。
  (二)經濟發展處處長。
  (三)農業處處長。
  (四)水利處處長。
  (五)環境保護局局長。
    前項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人員代理出席。

四、本小組之行政作業,由本府地政處(以下稱地政處)辦理。

六、本小組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專家學者及本府所屬各有關機關(
    單位)及鄉(鎮、市)公所派員列席。必要時得邀請關係人列席說明
    ,並於說明後退席。

七、本小組決議事項、應作成紀錄,並簽報縣長核定後據以辦理。

八、本小組需經費由本府地政處編列預算支應。

九、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需聘請專家學者,依規定給予出席費
    及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