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不動產糾紛調處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嘉義縣政府府地籍字第1070103591號函修正發布第1 點至第6點
法規體系: / 嘉義縣 / 地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一、作業依據:
    依據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二暨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
    會設置及調處辦法(以下簡稱本調處辦法)訂定,受理之不動產糾紛
    調處案件除依本調處辦法辦理外,並應依本要點辦理。

二、調處範圍:
    依本調處辦法第二條規定辦理調處之不動產糾紛案件如下:
  (一)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六項規定之共有物分割爭議。
  (二)土地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之房屋租用爭議。
  (三)土地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建築基地租用爭議。
  (四)土地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之耕地租用爭議。(不含耕地三七五
        租約之耕地糾紛案件)
  (五)土地法施行法第三十條規定之有永佃權土地租用爭議。
  (六)地籍清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土地權利
        價金發給爭議。
  (七)地籍清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之神明會申報涉及土地權利爭議。
  (八)地籍清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更正神明會現會員、信徒名冊或
        土地清冊涉及土地權利爭議。
  (九)地籍清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之寺廟或宗教團體申報發給更名證
        明爭議。
  (十)地籍清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之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申購土地
        權利爭議。
  (十一)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二規定之地籍圖重測界址爭議。
  (十二)土地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土地權利爭議。
  (十三)地籍清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之土地權利塗銷登記爭議。
  (十四)地籍清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之抵押權塗銷登記爭議。
  (十五)地籍清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之地上權塗銷登記爭議。
  (十六)地籍清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之查封、假扣押、假處分塗銷登記
          爭議。
  (十七)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五條規定之土地總登記爭議。
  (十八)土地登記規則第八十四條規定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爭議。
  (十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一十八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之時效取得
          地上權、不動產役權或農育權登記爭議。
  (二十)地籍清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之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更正
          登記爭議。
  (二十一)地籍清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共有土地各共有人之
            權利範圍合計不等於一之更正登記爭議。
  (二十二)地籍清理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與第二項規定之所有權
            權利範圍空白之更正登記及第三項規定之所有權權利範圍空
            白之逕為更正登記爭議。
  (二十三)地籍清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之登記名義人姓名、名稱或住
            址記載不全或不符更正登記爭議。
  (二十四)地籍清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之非以自然人、法人或依法登
            記之募建寺廟名義更正登記爭議。
  (二十五)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之住宅租賃爭議
            。
    前項第十一款至第二十四款得由區域性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受理並
    辦理。

三、調處申請:
    申請不動產糾紛調處應以書面向「嘉義縣(區域性)不動產糾紛調處
    委員會」提出申請(受理申請處: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或本
    縣所轄各地政事務所),並應按對造暨權利關係人人數提出繕本。
    前項申請書應填明調處事由、爭議要點、調處建議方案及檢附第四點
    之有關文件。

四、應附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身份證明文件。
  (三)土地或建物登記簿及地籍圖謄本。
  (四)委託書。
  (五)共有人明細表及戶籍資料;如部分共有人已死亡時,應提出其合
        法繼承人之系統表及有關戶籍資料。
  (六)共有物分割案之擬分割示意圖或分配圖說。
  (七)原協議分管協議書。
  (八)都市計畫內之土地應檢附分區使用證明。
  (九)基地上如有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之合法建物,應檢附法定空地證明
        及使用執照及竣工平面圖影本。
  (十)基地上如有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應檢附土地登記規則第
        七十九條第三項第一款至第八款規定文件之一。
  (十一)基地或房屋租用契約書。
  (十二)申請之土地或建物,部份共有人之應有部份經法院或行政執行
          處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破產登記或其他機關依法律所為禁
          止處分者,應先取得限制登記機關無礙禁止處分效果之證明書
          或同意書。
  (十三)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五、調處費用:
    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糾紛案件應繳納調處費用,收費標準
    及退費規定依本調處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第二點第一項第六款至第二十五款之糾紛調處案件免收調處費用。

六、調處程序:
    辦理不動產糾紛調處程序如下(如附表一、二):
  (一)收件。
  (二)計收調處費。
  (三)審查。
  (四)移請轄區地政事務所召開前置會議。
  (五)召開調處會議。
  (六)作成調處結果。
  (七)函送調處紀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