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各地政事務所受理通信申請案件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嘉義縣政府府地籍字第1030156432號函修正發布第 2點、第6點
法規體系: / 嘉義縣 / 地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要點適用之案件項目如下:
  (一)住址變更登記。
  (二)更名登記(戶籍資料記載姓名變更者為限)。
  (三)地目變更登記(都市計畫編定為建築用地並變更為「建」地目者
        為限)。
  (四)抵押權全部塗銷登記(限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者)。
  (五)加註書狀。
  (六)建物門牌整編登記。
  (七)書狀換給登記(限於因重測、重劃、逕為分割、逕為更正、行政
        區域調整及徵收之權狀換發)。
  (八)更正登記(限自然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
        及門牌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及自然人統一編號以流水編
        號登記,申請統一編號更正登記者)。
  (九)電子資料登記簿謄本(限第二類)。
  (十)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
  (十一)地籍圖謄本。
  (十二)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
  (十三)地價謄本。
    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各種登記免納登記費,但已實施地籍資料電子處
    理者,非因行政機關之行政措施所為之變更或依權責逕行變更,致權
    利內容有異動須重新列印書狀者,仍應由申請人繳納書狀費。

六、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申請案件,應分別檢附下列文件:
  (一)住址變更登記。
        1.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應有記載住所變更
          前後之記事(如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所載統一編號與登記簿不
          符或登記簿無記載統一編號者,應加附有原登記住址之身分證
          明文件)。
        2.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二)更名登記(戶籍資料記載姓名變更者為限)。
        1.戶籍謄本(應有記載變更前後之記事)。
        2.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三)地目變更登記(都市計畫編定為建築用地並變更為「建」地目者
        為限)。
        1.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2.使用執照影本。
        3.土地所有權狀。
  (四)抵押權全部塗銷登記(限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者)。
        1.申請人身分證明(自然人檢附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
          簿影本;法人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
          。
        2.債務清償證明書或抵押權拋棄書或抵押權同意塗銷證明書。
        3.他項權利證明書。
  (五)加註書狀。
        1.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2.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六)建物門牌整編登記。
        1.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2.門牌整編證明書(如檢附戶籍謄本已有門牌整編記事者,本項
          免附)。
        3.建物所有權狀。
  (七)書狀換給登記。
        1.申請人身分證明(自然人檢附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
          簿影本;法人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
          。
        2.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八)更正登記(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更正登記
        案件)。
        1.申請人身分證明(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2.載有更正記事之戶籍謄本。
        3.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4.自然人統一編號以流水編號登記,申請統一編號更正登記者,
          應附原登記住址之身分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人為自然人者,其身分證明得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時,得免
    提出。其應檢附文件為影本者,應簽註「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
    法律責任」,並蓋章。